52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被告(上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 牛公司)
原告(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 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佳和公司) 【基本案情】
伊利公司诉称,“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是其于2012年上市销售的专为儿童设计的 饮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该产品包装、装潢设计独特,是根据迪斯尼卡通形象在 国内首创的3D立体包装。该产品自2012年面世以来,获得多个奖项。经过广告投放与宣 传,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极高,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蒙牛公司 于2015年4月上市了名为“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产品,该产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两 个口味,包装装潢以卡通形象为蓝本,也是3D立体形状,且卡通形象特点类似。作为同 类产品,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的产品被并列摆放在货架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蒙牛 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大。伊利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伊利公司的 产品包装、装潢在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产品名称也近似,以相关公众 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产生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蒙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 争,要求:一、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名称;
二、诚佳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三、蒙牛公司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 支出共计300万元;四、蒙牛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内蒙古日报》上 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五、诉讼费用由蒙牛公司、诚佳和公司承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存在竞争关系,存在恶意攀附商誉的情形,作出(2016)京0108民初8861 号民事判决,判令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 响,并承担赔偿责任;诚佳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等。蒙牛公司不服,向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伊利公司的诉讼请 求。其事实和理由:一、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权益如果构成,也至少应当由四名使用人 共同享有,伊利公司并不单独享有诉权;二、伊利公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具备特有 性;三、本案中“未来星”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足以阻却混淆可能性;四、一审判决消除 影响于法无据。伊利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案件焦点】

关于涉案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及其是否构 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关于蒙牛公司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





包装、装潢是否与伊利公司“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 混淆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均从事牛奶制 品方面的经营,均是我国乳品行业的领军企业。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
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本案中,虽然蒙牛公司在其商品上标注了“蒙牛”“未来星”“妙妙”商标,但 其标注位置或在消费者不太注意、易被遮挡的侧面,或采用感觉相似的字体 和颜色,或字体很小,这种商标标注行为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轻易地区分商品 来源,不能因为蒙牛公司标注了商标就否认二者的包装、装潢在整体上的相 似性。虽然蒙牛公司在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与伊利公司不同的卡 通形象,但这些卡通形象存在相同、共通之处,即均是深受儿童喜爱的经典 卡通人物,容易让人产生系列产品的感觉。特别是,在二者具有相似的瓶
型、瓶盖、标贴部分的布局、颜色组合而整体风格差异不大的情况下,这种 具体卡通形象的不同仅属于局部不同,并不影响包装、装潢整体相似的第一 观感,不能否定涉案产品包装、装潢在整体风格、主要部分上的相似。而瓶 盖颜色的深浅差异、卡通形象的和而不同、都含有“星”字、色彩组合的相似性 等因素,更会让消费者产生二者属于系列产品的感觉。
蒙牛公司存在为弥补产品短板、迅速占领市场,而模仿伊利公司涉案产
品的包装、装潢推出相似包装、装潢,导致消费者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恶意。蒙牛公司作为中国乳品行业的领头羊,本身有自己的驰名商标、竞争 优势和优越的市场资源,本可通过正当、积极的努力在新产品推广中获得竞 争的胜利,进而发挥正面的示范作用,维护乳品行业健康、有序的市场秩
序。但其却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在“儿童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产品上使用与伊利 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似的包装、装潢,不正当争夺消费者的注 意和商业机会,导致其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这种行为选择和侵权结 果令人感叹。建议今后蒙牛公司考虑自己的行业影响力,以实际行动为行业





树立榜样地位,而非带头破坏竞争规则。

鉴于蒙牛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伊利 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 支持,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影响为限。对于 经济赔偿,因双方均未能提交直接的证据证明伊利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蒙牛公 司因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而取得的违法获利,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品 的售价、市场销售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造成混淆的情况、过错 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涉案产品属于快消品、销售范围
广、销售量大、知名度高、蒙牛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大、包 装装潢在销售中发挥的作用等情况,原审法院全额支持伊利公司提出200万元 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伊利公司还主张了100万元的诉讼合理支出,考虑到该 请求明显过高而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原审法院结合伊利公司提交的票据及 相关公证、律师服务的必要性、工作量等因素予以酌定,对伊利公司超出部 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 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三、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 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 响[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依内蒙古伊利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内蒙古 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





五、驳回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蒙牛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伊利 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涉案“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 品”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之规定,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项应受 保护的民事权益,其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使用该包装、装潢的商品在中 国境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而上述市场知名度 系因相关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大量使用所获得,这也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 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 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进行综合判断的原因。故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这一民事权益理应归属为 这一商品获得相关知名度的主体,即该商品的经营者所有,故而本院对于原 审判决认定涉案“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益的所有者为 伊利公司的认定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涉案“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知 名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本案中,伊利公司主张涉案“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 品”商品的单瓶产品、单组产品、整箱礼品盒外箱均构成知名商标的包装、装 潢。对此本院认为,涉案“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商品的单瓶产品的具体包 装、装潢并非单独的形状构造类包装、装潢或瓶贴类包装、装潢,而是将瓶 身外形和瓶贴整体结合而形成的包装、装潢,其包装、装潢与同类商品相
比,在瓶盖、3D立体瓶型、图案、布局、色彩等构成元素及组合方面,具有 较强的显著性和美观性,能够吸引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该包装、装潢经过 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 潢。但是,涉案“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商品的整箱礼品盒外箱与市场上其 他同类产品相比,其较为惯常的设计虽然亦具有一定特色,但是难以与伊利 公司“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产品形成对应关系,无法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 作用,尚未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最后,关于蒙牛公司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伊
利公司“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混淆。蒙牛公司的未 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在单瓶产品上采用了瓶身与瓶贴组合、带有小耳朵和 学士帽的卡通人物形象、相近字体和位置的文字标识、相近的牛奶溅出和流 淌的牛奶背景、相近的水果背景图案和位置等与伊利公司“QQ星营养果汁酸奶 饮品”产品相近的设计,虽然亦存在“QQ”与“未来”等文字差异、卡通人物形象 不同、部分文字或水果图案的具体位置不同等较小差异,但无论将相关公众 的范围限定于该商品主要针对的青少年消费者还是限定于包括青少年消费者 和成年消费者在内的消费群体,其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的单瓶产品包
装、装潢均足以让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此外,蒙牛未来星在单组产品上 采用塑封、海绵宝宝形象等包装、装潢,在未来星单瓶产品与QQ星单瓶产品 包装、装潢易混淆的前提下,应认定单组产品包装、装潢亦足以让相关公众 混淆误认。
蒙牛公司承担结合,消除影响这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消除相关公众 对于相关标识发生混淆这一不利后果时可以适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明确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对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知名 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混淆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 详细论证。
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项应受保护的民事权益,其应 当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使用该包装、装潢的商品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为相关 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而上述市场知名度系因相关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大量使用所获得,这也 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 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





行综合判断的原因。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二审判决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38号民 事判决书,认定消除影响这一民事责任在消除相关公众对于相关标识发生混淆这一不利后 果时可以适用。
编写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