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叶某等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田某
被告(上诉人):叶某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
【基本案情】
田某、叶某均为演员。田某艺名田牧某。2015年1月8日,田某向叶某借款人民币60万
元,借条载明借款目的为“田某购车”,还款方式为2015年3月1日起每月还款5000元。2015
年5月20日,叶某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田某要求返还借款。后双方达成调解。
2015年8月25日16时21分,新浪公司在新浪网“新浪娱乐”版面发布报道《叶某挺身告
骗子法院判胜诉追回被骗款项》。涉案报道首部为调解书内容(部分内容遮蔽),其中提
及“叶某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演员田牧某退还其借款,法院判决书曝光,叶某胜诉并追回
其被骗款。据悉,之前叶某拍戏期间田牧某以治疗母亲癌症为理由向其借钱,叶某出于同
情心无息借贷了六十万元给这位男演员,希望能帮他渡过难关。可是后来得知这个男演员
在借款后生活奢靡利用借款吃喝玩乐……叶某在得知真相后挺身将其告上法院,近期该案
件已经判决而叶某被骗款项也将追回……”当日,叶某在微梦公司的新浪微博网站中转发
上述报道,并附加评论内容:“……恶的面前,怕是没有用的,维护众人的权益不再被欺
骗伤害,舍我其谁?……”
叶某在二审期间提供其与田牧某于2015年2月3日的短信记录,其中显示,叶某:“联
系好了中国最权威的癌症医院、最权威的妇科癌症大夫:中科院肿瘤医院的院长赫某,他
答应给你妈妈看病……”田牧某:“谢谢 如有需要 我肯定请你帮忙 感恩”。
【案件焦点】
涉案报道是否侵犯田某的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报道与田某相关的评价性内容,包括“骗
子”“骗款”“虚构田某以母亲患癌症为由向其借款”等内容,系对田某的否定性评价。新浪
公司并无证据佐证涉案报道中贬损性事实表述的真实性。叶某主张田某以其为母亲治疗癌
症为由向叶某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但除童某以外,其他证人均未出现
在借款现场。相反,借条显示借款事由仅为“田某购车”。考虑田某提交的借条系相对优势
证据,相关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借条证明效力,依法采信借条的证明效力。涉案报道的贬
损性表述及“公诉”将民事纠纷论为刑事案件、“判决”与调解不分、“受到法律的惩罚”等内
容,与书面借条内容以及民事诉讼的实际处理情况不符,故从证据角度应为不属实报道内
容。综合新浪公司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事实,可以证实涉案报道新闻材料系叶某提供。田某
有权要求新浪公司及叶某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叶某明知涉案报道含有贬损表述,同
时“公诉”“判决”及“惩罚”等内容亦与实际诉讼情况不符,仍转发涉案报道链接发布涉案微
博,应就此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新浪公司业已删除涉案报道,故对田某要求删
除涉案微博的诉请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新浪公司在“新浪网”新浪娱乐二级页面首页发布声明,向田某赔礼道歉;
二、叶某在其新浪微博账号置顶位置发布声明,向田某赔礼道歉;
三、新浪公司及叶某针对涉案报道的发布行为连带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
用、律师费用共计20000元;
四、叶某针对涉案微博的发布行为赔偿田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用、律师费用共
计5000元;
五、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叶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报道的相关材料系由叶某
提供,关于涉案报道的内容是否存在相应依据的问题。叶某2015年2月3日的短信表明,其
为帮助田某母亲治疗重疾,不仅联系了权威医生,还嘱咐其就近治疗。田某在回信中表示
感谢,且未否认其母患病,可见双方曾经就田某母亲患病的情况进行过沟通,沟通中其母
患有重疾而非普通疾病。而田某在本案一审及二审的庭审中均否认其母患有重疾,否认曾
与叶某就此事进行过沟通,相关陈述与本院确认的短信证据相矛盾。结合叶某一审期间提
供的证人证言及叶某出借款项时给予田某宽松的还款条件(还款期限10年,无息),后双
方发生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对此田某均未给出合理的解释,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和逻辑推理,叶某关于借款给田某系为帮助其母治病的理由,更合乎人情道理,且有相应
的短信、证人证言在案佐证。关于叶某是否就涉案报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涉案报道
中“以治疗母亲癌症为理由向其借钱”,确有相应依据,叶某关于田某“借款后生活奢靡利
用借款吃喝玩乐”“骗子”“骗款”等的意见表达虽带有一定的义愤情绪,但并没有虚构或捏
造相关事实,其言语中虽带有对田某的贬损性评论,但尚未超出公民言论自由的合理边
界,有关意见表达亦不应认定为侵犯田某名誉权,故叶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涉案报
道的发布者新浪公司亦无须再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373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就争议的同一事实提交证明内容相异的数份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系的不同,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分,前者与待证事实存在
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后者则需结合其他证据方可达到证明目的。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直接证
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但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间接证据
也可推翻直接证据的证明力。
在何种情形下间接证据能够推翻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基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待证事实的特点,在确认间接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时,最为关键的是借助间接证据形
成的证据链条,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认。在个案分析时,应按照下述步骤对间接证
据进行审查。
首先,各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真实可靠,并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即需逐一审查间
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尤其须确保对于待证事实有较强证明力的间接证据符
合证据属性。其次,需审查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不存
在矛盾。再次,由于间接证明并非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间接证据的数量须达到一定规
模,并构成较为完整的逻辑链条,方可对其要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最后,法官还应结合
日常经验及逻辑推理,确认间接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综合上述
分析,法官形成了足够的内心确认后,便可对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案中,田某提交了书面借条,其中载明借款目的为购车、还款方式为2015年3月1日
起每月还款5000元,是证明借款目的为购车的直接证据。而叶某提交了包括双方之间的短
信记录以及近十份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材料,多为证明借款目的为治病的间接证据。虽然
单份证人证言不具有足够的证明效力,但是,借款见证人童某等证人证言从不同角度、不
同方面证实了田某谈及过其母患有癌症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叶某提交的短信记录也可
与上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因此,叶某提交的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可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
链条。再结合叶某出借款项时给予田某宽松的还款条件、田某未能就双方借款纠纷原因作
出合理解释的事实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二审法院认定
叶某是因帮助田某母亲治病才出借款项,更合乎人情道理。综上,叶某提交的单个间接证
据具备证明力,同时其相互联结构成了完整的逻辑链条,足以让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因此
二审法院就借款目的这一关键性事实作出了改判。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慧婧
59间接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