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诉北京玖玖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89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人格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安×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玖玖港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安×系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业主。港龙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港 龙物业公司曾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安×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年2月 11日,该院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2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于判决生效 后7日内给付港龙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11563元、垃圾费170.5元、滞纳金1000 元。该判决业已生效,安×尚未履行该判决。
2012年4月19日,安×发现上述判决书被张贴在小区内多处公告栏中,判决 书中有安×姓名、年龄、住址、籍贯等信息。安×称其是一名演员,上述信息对演 员来讲具有特殊的意义,应当给予特别的保护,港龙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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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权和隐私权,致其精神抑郁。安×提供了照片、诊断证明、门诊病例记录、百度网 站上下载的关于其本人的介绍等证据。
港龙物业公司认可于2012年4月在小区内张贴判决的事实,称只在小区的两 个公告栏内共张贴了2份,没有大肆张贴的行为,目的就是普法,安×没有证据证 明其是知名演员,且安×至今没有交纳物业费。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港龙物业公司自行撤除了所张贴的判决书。
【案件焦点】
港龙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判决书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安×隐私权和名誉权的 侵犯。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就本案而言,港龙物业公司尽管在没有征得安× 同意的情况下,在小区内张贴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是公开性的法律文书,且文 书中关于安×的姓名、年龄、住址、籍贯等信息尚不属明显的个人隐私性质。同 时,港龙物业公司仅是张贴了判决书,并未添加任何对安×个人存在侮辱、诽谤等 性质的言语。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事导致其公众评价有所降低。综上,不能 认定港龙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的行为侵犯了安×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判决驳回安× 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安×不服,仍持原诉请求与理由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书中安×的姓名、年龄、住址、籍 贯等信息及双方间的物业服务纠纷情况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已经暴露于法 庭之上,并可为参加旁听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判决书所载的个人信息及 双方的纠纷情况尚不具有明显的个人隐私性质。安×称其作为演员,上述个人信息 应当认定为隐私并予以特别保护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安×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且经法院判决后仍不交纳,其行为显属不当; 港龙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系催交物业费,事出有因,影响范围有限,并未对安×有 侮辱、诽谤等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
应当指出,港龙物业公司擅自张贴判决书的行为会给安×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
一、一般人格权 3
扰,有欠妥当,本院对此提出批评。港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在今后的物 业服务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依法催交物业费,加强与业主的交流 沟通,以争取业主的理解与支持。
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一百多年来,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 从最初保护私人生活秘密扩张到对个人信息、通信、个人私人空间甚至虚拟空间以 及私人活动等许多领域的保护。
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确立与保护同样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最高法 院颁布的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 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名 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 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上述司法解释将对隐私权的保 护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规范。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始将隐私作为法律保护的独立的人格利益。至 《侵权责任法》颁布,将隐私权明确列为一项民事权益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贴载有个人信息判决书的行为势必会引发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对 此,应如何权衡?
首先,应界定隐私的保护范围。由于个人观念的不同,隐私的范围难以准确界 定。诸如姓名、年龄、住址、籍贯等个人信息以及与他人发生纠纷,是否属于隐私 范围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其次,港龙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系基于催交物业服务费及进行法制宣传的目 的,具有一定的目的正当性,该利益无需否定。相应地,安×的隐私权利应受到适 当限制。
最后,法院指出,港龙物业公司的行为有欠妥当,并提出批评,是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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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随着隐私观念的深化,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需求呈现增强趋势;同时,现代信息社 会快速发展,致非法使用他人信息行为日益增多。因此,物业公司作为业主的“管 家”,掌握着大量的业主信息,更应该强化保护业主个人信息意识,以避免业主个 人信息泄露及被不法使用。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贾旭
判决书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