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新闻报道是否失实的认定

——邵某诉某某报社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字第62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邵某
被告(上诉人):某某报社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5日,某某报社在《某某报》A20整版刊登题为《中疾控首席专家邵某被
指盗用数据》,副标题为《在权威杂志〈柳叶刀〉发表防艾论文,擅自使用中疾控其他研
究团队大量数据,被通报批评》一文,内容为:“本周二,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控
中心发出通报,称去年12月1日,以该中心研究员邵某为通讯作者,发表在《柳叶刀》杂
志(在线版)上的一篇学术文章,存在擅自使用其他科研人员研究数据的问题。作为主要
责任人,邵某受到通报批评。……论文作者被指盗用科研数据:被认定为擅自用他人科研
数据的文章,名为《2003年—2011年中国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单阳家庭夫妻间传播的全
国性观察队列研究》……《柳叶刀》增补作者署名、登更正:……《柳叶刀》杂志纸刊,
以增补19位作者署名的方式,正式发表了上述争议文章……【双方争议】数据是否为公共
数据……【调查意见】中疾控性艾中心协调小组:利用下载信息便利,抢发表论文……
【专家观点】中疾控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某某;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
定……”该篇新闻报道刊登后,性艾中心及中疾控中心均发布声明,内容为,涉案论文符
合杂志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剽窃和盗用数据的情况。
2013年10月19日,性艾中心发布通报,内容为涉案论文“擅自使用数据库数据进行研
究和发表论文,未对形成相关数据做了大量工作科研人员的贡献予以体现,也未按照中心
的有关规定审批发表论文……我中心对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责任人邵某研究员提出批
评……采取增加有关科研人员作为论文作者的方式,以完整体现对该论文的贡献……”某
某报社提交性艾中心协调小组的《协调处理建议》及上述通报,证明其写作背景及写作的
正当性。
【案件焦点】
涉案新闻报道对邵某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性艾中心2013年10月19日的通报及相关规
定,可以认定邵某发表的论文存在擅自使用全国艾滋病防治数据库数据的问题,亦存在未
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发表论文的问题。但是,某某报社并未对此予以全面、客观
的报道。首先,邵某发表的论文使用了全国艾滋病防治数据库的数据,而不是非法使用他
人的文字和资料。杂志版论文较网络版论文增加19名作者意在体现性艾中心相关科室科研
人员对该工作的创造性劳动,而非邵某实施了盗用的行为。其次,某某报社并未采访过邵
某本人,未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且某某报社以性艾中心正式发布通报之前的内部
建议,即《协调处理意见》作为其报道支撑亦缺乏全面性、客观性。最后,涉案文章“专
家观点”处采用的分标题极易误导读者得出性艾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某某提出了“使
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的观点。因此,某某报社的报道缺乏真实性、准确性,其行
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一、某某报社在某某报网、丁香园网、生物360网公开致歉声明,向邵某赔礼道歉;
二、某某报社在其公开发行的《某某报》A20版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邵某赔礼道
歉;
三、某某报社赔偿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四、驳回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报社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某某报》刊登
的涉案文章的标题看,标题中使用“擅自使用中疾控其他研究团队大量数据”的表述,与邵
某“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国家数据库数据”的事实不符。其次,涉案报道将“中疾控性艾中心
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某某”和“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的表述放在同一个子标题
中,会使一般人认为该表述出自王某某之口。再次,涉案文章的内容中“擅自使用其他科
研人员数据”的表述同样与“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国家数据库数据”的事实不符。“调查意
见”的表述与“协调处理建议”的事实不符,“调查结论”的表述也与“调查建议”的事实不
符,涉案文章的关键内容欠缺事实依据。最后,从涉案报道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篇幅都在
有倾向性地针对邵某进行负面评价。而邵某方意见的信息内容却只占很小部分,双方的信
息量严重不平衡。因此,《某某报》的报道偏离了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极易对公众
形成误导。此外,丁香园网和生物360网属于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网站,为了更好地消除
侵权影响,一审法院判决应该在二网站进行赔礼道歉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
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虽然该条规定明确了新闻报
道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标准,但从其表述来看,新闻报道的“失实”需达到“严重”程度才可认
定为侵权,至于何为“严重”,并未详述。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还需就此进行具体认定。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为认定新闻报
道是否构成“严重失实”提供了思路。该项规定: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
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
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
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据此,就“严重失实”的审查标准而言,可以“全
面”“客观”“公正”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同时,根据新闻报道标题与内容的不同特点,对两
个部分的审查重点作出区分。
就标题而言,无论是主副标题还是文章中的子标题,均是报道内容的浓缩,也是文章
中最为醒目的部分,故而需要予以重点关注。但是,标题具有用语凝练、言简意赅的特
点,故而宜侧重审查其客观性,即是否有事实依据。本案中,涉案报道副标题中“擅自使
用中疾控其他研究团队大量数据”的表述带有可能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意味,但邵某的行
为实际系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二者不具有同一性。报道子标题将“中疾控性艾中心伦
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王某某”和“使用数据未经审批,违反规定”编排在一起,会使一般人误
认为后一表述出自前者之口,亦有违客观性标准。
就内容而言,可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全面”,是指听取各方意见,即需进行平
衡报道;“客观”,是要求新闻报道信息应有基本的证据支撑或来自权威渠道,在关键细节
上做到足够严谨;“公正”,是指新闻报道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涉案报道中对双方报道的信
息量严重不平衡,不具有全面性;从撰写依据来看,作为报道支撑之一的《协调处理建
议》并非最终的调查结果,某某报社以此为据撰写报道,有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从细节
用语来看,某某报社将“协调处理建议”记载为“调查意见”、将“事件分析”与“调查结论”混
为一谈,导致报道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有失公正。
以百分之百的真实客观为标准来审查新闻报道名誉权侵权案件既不合理也不现实,更
会阻碍新闻报道功能的发挥及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时,宜综合新闻报道的标题与内容,审查报道的全面性、客
观性、公正性,综合得出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的认定,以期实现对言论自由与名誉权
的平衡保护。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