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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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2016)苏09民终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隐私权纠纷
3.当事人
【基本案情】坐落于某市门店(连锁)宾馆系某酒店管理公司开设经营。2013年1月,傅某某与他人共同入住该宾馆。后傅某某丈夫汪某某发现傅某某与他人关系暧昧后,前往该宾馆获取了傅某某与他人入住时的监控视频,并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汪某某申请法院调取了傅某某在该宾馆处的开房记录。法院于2014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不准予汪某某与傅某某离婚。2015年4月,汪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傅某某离婚。傅某某认为其丈夫从某酒店管理公司获取了其开房视频,侵害了其隐私权,请求判令某酒店管理公司向傅某某出具书面道歉书,赔偿傅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案件焦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排除夫妻一方。
【法院裁判要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保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某酒店管理公司作为特种行业经营者,不得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本案中,某酒店管理公司掌握并控制傅某某在某酒店管理公司开设的某市门店宾馆入住时的相关视频资料,傅某某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某酒店管理公司将视频资料交予其丈夫汪某某,但汪某某事实上获取了傅某某的相关视频,且视频并非通过翻拍取得,对此后果,某酒店管理公司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傅某某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傅某某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获取视频资料者系原告丈夫,具备主体上的特殊性,其享有夫妻间的知情权,且其未对该视频监控资料进行滥用,亦未造成恶劣后果,故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某酒店管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傅某某进行赔礼道歉;二、驳回傅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傅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视频并不能直接证明傅某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汪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并非仅以该视频作为起诉依据,而是结合其他相关情况和证据提起离婚诉讼。而且,汪某某和傅某某夫妻感情破裂是因其长期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维护夫妻感情和处理家庭事务等问题引起,并非仅因为一段案涉视频造成,故傅某某主张因某酒店管理公司将视频泄露给其丈夫汪某某,导致汪某某提起离婚诉讼,造成恶劣后果,应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故一审法院判令某酒店管理公司向傅某某书面道歉,驳回傅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处正确,应予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客体是隐私,即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状况。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是一种积极的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的权利。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决定了其二者某种意义上存在着冲突。自然人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不能影响相对人行使知情权。隐私权与知情权存在冲突时,应根据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和知情权的权利主体的不同,并考虑利益平衡视情作出处理。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彼此享有配偶权,由于身份上和财产上的特殊关系,夫妻双方彼此享有较一般人更多的知情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婚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小于一般隐私权。夫妻一方是否忠诚的事实相对于社会大众而言,构成隐私,相较夫妻隐私权和大众知情权,应保护夫妻隐私权;但夫妻之间应对此享有知情权,相较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应优先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知情权同样也不可滥用,必须遵照民诉法的有关证据规定,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共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摄取、留存和使用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但这些监控资料详细地录下个人的行踪,如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有关个人的行踪资料应属于个人的隐私,掌握这些监视资料的主体应对相关监视资料严格保密。当事人在进行私权保护诉讼时,如需要对该类资料进行取证,应该申请国家公权力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本案中,某酒店管理公司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将涉案视频资料提供给汪某某,做法欠妥,但考虑到傅某某与汪某某系夫妻关系,汪某某对傅某某的个人行为享有相应的知情权,且汪某某只是将该视频资料用于民事诉讼,并引起其他不良后果,故法院判决某酒店管理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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