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诉彭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字第62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某
被告(上诉人):彭某某、彭某、朱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某某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某某实验学校)
【基本案情】
谢某某、彭某某均系某某实验学校学生,2015年5月27日中午,某某实验学校为减轻
中考考生心理压力,组织学生开展撕名牌活动,在活动进行过程中彭某某将谢某某推倒,
造成谢某某受伤。为了说明事情经过,谢某某提交了视频光盘,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活动
在学校操场上进行,在操场外围跑道上有保安巡视,彭某某在活动中抓住谢某某肩膀,致
使谢某某倒地。谢某某称视频远处有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是老师。某某实验学校对视频予以
认可,彭某某、彭某、朱某某称视频不完整。经法院询问,某某实验学校称活动时是将操
场分成不同的区域,每个区域都有一个老师盯着,政教处的老师流动观察。学生是十五人
一组,一般是男生七人,女生八人,这十五人再分成三个小组,轮流撕。某某实验学校另
称事故发生后,学校先将谢某某送至医务室检查,发现情况严重后老师与校医将谢某某送
至309医院。谢某某母亲单某某称学校是下午一点多跟其联系的,其接到电话后就赶至309
医院。后谢某某又至积水潭医院治疗,诊断:肱骨近端骨折(左)。谢某某共支付医疗费
1276.42元,另购买前臂吊带花费200元。谢某某主张护理费,称由其母单某某护理,提交
了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记载:单某某为我分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其
女儿谢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在学校活动中受伤,单某某5月28日至6月8日请事假陪护谢某
某未上班;单某某2015年5月、6月因事假减少发放工资3644元。彭某某、彭某、朱某某对
该证明不认可,称误工证明中记载的时间谢某某正常在学校上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彭
某某、彭某、朱某某提交了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证人证言,在视频中,自称系彭某某、谢某
某班主任老师的人称事故发生后谢某某在家休息了一段时间,后参加了中考二模考试,在
考试期间为避免谢某某再次受到伤害其安排了两个学生照顾谢某某;自称系谢某某同学的
人称其在二模考试前有一天照顾了谢某某。谢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与本案无关。某某实
验学校对此予以认可。经法院询问,单某某称谢某某二模考试前没有上学,二模考试时去
学校考试,后学校调整休息了几天,调整后又上了一周课。谢某某另提交单某某完税证
明。谢某某主张财产损失,称因此次事故导致其原定的旅游计划无法实行,只能推迟旅行
时间,导致需要额外交费。凯撒旅游西直门门市部出具情况说明,记载:2015年4月21日
单某某、谢某某等一行四人于凯撒旅游西直门店旅游顾问吴晨处报名6月29日出发的法意
瑞13日之旅团组,总团费89152元,当日交预付款28000元,后因谢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
在校手臂骨折导致无法参加6月29日出发团组,如退团收取违约金3000元/人,如转入后续
出发团组可不收取违约金,但需要补充团组差价2900元/人,四人合计11600元,故转团至
7月16日出发的法意瑞13日之旅团组,总团款4人合计100752元,其中差价11600元。谢某
某另提交了旅游合同、收款通知单、银行汇款明细。谢某某主张交通费,提交了交通费票
据,谢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称此次事故给其精神上、学习上、生活上都造成了很大
的压力,因为马上要面临中考,故其只能放弃手术治疗,进行保守治疗。谢某某另称因此
次事故花费营养费2000元。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经法院询问,谢某某认可收到彭某某家长
的1000元购物卡。
【案件焦点】
学校作为“撕名牌”活动的组织者,其组织初中学生进行这项活动是否存在过错,是否
应当就在活动中学生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事
故发生时谢某某、彭某某均已年满十周岁 [3] ,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撕名牌活动虽具有一定的身体对抗性,但事故发生
时谢某某与彭某某均系初三学生,某某实验学校开展撕名牌活动并未超过其身体、智力发
展程度,某某实验学校在活动组织及事故处理上并未有明显过错,故对谢某某的损失某某
实验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视频可以看出谢某某受伤是因彭某某导致。现彭某某、
彭某、朱某某虽辩称谢某某体质较弱,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谢
某某自身体质并不能成为减轻彭某某责任的原因,故对谢某某的损失应由彭某某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彭某、朱某某作为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应与彭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谢
某某主张医疗费过高,法院根据其实际票据金额计算。就营养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就护理费,彭某某、彭某、朱某某虽称谢某某不需护理,但证据不足,对其抗辩不予采
信,就护理费,按照谢某某提交的护理人误工损失证明记载金额计算;就辅助器具费,理
由正当,予以支持;就交通费,谢某某主张过高,酌情予以认定;就财产损失,理由正
当,予以支持;就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谢某某伤情及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经核
实,谢某某总损失为医疗费1276.42元,营养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200元,交通费300
元,护理费36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1600元,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
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彭某某、彭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谢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辅助
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4020.42元(已支付1000元,
实际执行23020.42元);
二、驳回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彭某某、彭某、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撕名牌活动系一项具有对抗性
和一定风险性的竞赛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容易导致参与者发生身体损害。学校作为教育、
管理者,应当组织学生进行符合中学生身体素质、风险适当的活动项目,或者采取措施最
大限度地避免学生受伤。
关于赔偿责任分配问题。某某实验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撕名牌活动,其目的是缓解中考
考生心理压力,但是没有充分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方面的局
限性,在组织该项活动前没有向学生说明活动规则和安全注意事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因此,某某实验学校应当对谢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
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依法予以改判。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在撕名牌活动中谢某某倒
地受伤系彭某某直接导致,彭某某应当对谢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限制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亦应承担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结合某某实验学
校、彭某某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彭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某实验学校承担30%的
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就医疗费,经查在案证据,对一审法院核定的医疗费金额予以确
认;就护理费,谢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单某某提交了其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该证据形式来
源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采纳该证据并认定谢某某的护理费数额正
确,予以确认;就财产损失,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因为谢某某受伤,确实给其造成了
实际财产损失,一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就营养费、交通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谢某某受伤就医情况以及实际发生的费用,酌定
的数额适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彭某某、彭某、朱某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7927号民事判决;
二、彭某某、彭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谢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辅助
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6814.29元(已支付1000元,
实际执行15814.29元);
三、北京市某某实验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谢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辅助器
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7206.13元;
四、驳回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彭某某、彭某、朱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后语】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
担责任。该条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使得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限制行
为能力人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具体来说,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或者课
外活动时,应当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义务。学校组织的活动,
应当充分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认知和自我保护方面的局限性,并做好安全事项讲解及安
全保护措施。
撕名牌活动本身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其不仅能够锻炼参与者的心理、体能与应变能
力,更能在活动中锻炼参与者的合作能力,增强团队意识。但同时,撕名牌活动也具有高
度的身体对抗性及危险性,没有固定的活动规则,对于撕名牌的对象、方式没有明确的要
求和规定,因此较为适合在体能和自我控制力良好的成年人之间进行。
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初中学生,在没有限制规则的撕名牌活动中,难以合理控制风
险并进行自我保护。在初中学生范围内开展该项活动时,学校应当对学生的体能情况、风
险控制能力进行预判,根据学生的性别比例、身体状况制定符合初中学生特点的个性化活
动规则,并且向学生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及禁止行为。本案中学校开展撕名牌活动的初衷是
好的,但是未全面考虑撕名牌活动中的风险及安全隐患,也没有为防范危险发生而制定相
应的限制、保护规则,更未向学生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因此学生在游戏活动中受到的身体
损害,应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宋莉
10“撕名牌”活动中教育机构的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