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东红、修美春诉武平县园林管理所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生命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钟东红、修美春
被告(被上诉人):武平县园林管理所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9日,钟东红、修美春之子钟××(1997年1月3日生)在武平 县城区碧水公园游玩时,不幸殒命于公园映碧湖内。次日,经武平县公安局法医尸 检,结论为溺水死亡。钟东红、修美春称,武平县园林管理所作为碧水公园的管理 部门,在映碧湖边未设有效警示标志,未在人工湖边设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应对钟 ××之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赔偿丧子的死亡赔偿金498140元、 丧葬费19494.5元,合计517634.50元的70%,即360000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合计410000元。钟东红、修美春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七张,证明武平县 园林管理所未在事故现场设置有效警示标志,而武平县园林管理所则认为,其已在 危险地段安装了防护栏,设置了诸如“水深危险、请勿靠近”、“水深危险、请勿 攀爬”、“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警示标志。武平园林管理所提供了相反证据照 片十张,证明碧水公园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安装了防护栏,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 障义务,不应当承担钟××溺水身亡的法律责任。
双方对钟××系未成年人无异议,原告系钟××监护人,其自认30%的责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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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平县园林管理所认为原告疏于监护至被监护人溺水身亡,两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武平县园林管理所向钟东红、修美春支付了18000元。
【案件焦点】
本案事故地点是否设有警示标志;被告碧水公园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 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原告之子钟××溺水身亡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 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钟××事发时尚属未成年人, 原告作为钟××的监护人应对钟××负有监护责任,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平 时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碧水公园为武平县城区的开放性、公益性公园,供居 民、游客自由出入,在园区内游览、观赏、健身等。被告作为碧水公园的管理部 门,应对在园区内游玩、观赏的居民、游客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被 告环湖铺设了通道,设置有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游客注意安全,已尽到 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钟××事发时已年满十五周岁并获取初 中毕业证书,其有识别警示标志的警示意义和认识到湖区存在危险的能力。综上,被 告武平县园林管理所对碧水公园映碧湖不存在维护、管理上的瑕疵,其对钟××的死 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武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钟东红、修美春的诉讼 请求。
原告钟东红、修美春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难点在于公益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公益性场所的安全保障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97
义务不同于营利性场所的要求,公益性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其 应该采用一般标准,即只要尽到一般的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即可。一般的合理限 度是指社会公众所能预见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 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公益性公园,不能因 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责任,公益性公园的安全责任,仍然由公园的管 理者承担。但是,应当说明的是,公园承担的只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 任。公益性公园,因其是开放性和无偿性的,它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与营利 性公园性质不同,不需要承担合同履约责任,只承担自身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也就 是说,如果因自身设施和规划存在缺陷,以及对这些设施未尽合理的管理,并由此引 发安全事故,公益性公园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环湖铺设了通道,设置有防护 栏和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游客注意安全,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任何 责任。
本案所带来的警示:公益公园推行后,应加强全民教育,提高民众文明素养和 安全意识,遵守公德、纪律、法规及公益公园的游园规定,文明游园。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要尽到照看和保护责任,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知识教育,让孩子学会在家 长不在的时候能够自我保护,增强孩子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 当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公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及时检修维 护,对未成年人有一定危险性的公共设施,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公益公园是城市规划中为市民休闲而设置的空间,它的推行,是社会的进步, 是必然趋势,值得肯定。整个社会应共同努力,让更多的市民享受它的公共服务, 也为公共设施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编写人: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 吴桂琼
谁来为公益性公园溺水事件负责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