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中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公司)
被告(上诉人):无锡鱼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果公司)、
郭云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30日,费九一、周建德,顾蔚波及郭云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中欧公司,费九
一为法定代表人,郭云为执行董事。郭云取得了中欧公司营业执照,并保管公司印章,还
开通了公司网银。公司成立当晚,郭云与顾蔚波之女因中欧公司视频制作事宜产生了分
歧,郭云当即表示要卸任执行董事职务,退出其股份。同时,郭云系鱼果公司法定代表
人,占股比例为99%。
2012年6月5日,鱼果公司与中欧公司订立《广告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鱼果公司为
中欧公司提供广告设计服务,中欧公司应支付合同价款7.1万元及1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关于该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合同内容,中欧公司的其他股东均不知情,由郭云一人经手操
办。2012年6月6日,郭云擅自从中欧公司划款7.1万元至鱼果公司账户,2012年6月23日,
郭云又擅自从中欧公司账户划款10万元至何某账户,何某已将该款交付郭云。
中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鱼果公司与中欧公司签订的《广告设计合
同》无效;2.鱼果公司返还或赔偿中欧公司17.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郭云承担连带责
任。
鱼果公司和郭云认为鱼果公司与中欧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设计合同》有效,形式上
虽是关联交易,但事先已经过披露,且其他股东均知悉,不存在中欧公司与鱼果公司之间
的恶意串通,损害中欧公司利益的行为。郭云作为中欧公司股东,未违反忠实义务,未侵
犯公司利益,鱼果公司依据广告设计内容及提供的居间服务,收取费用和报酬是适当的,
请求法院驳回中欧公司的诉请。
【案件焦点】
中欧公司与鱼果公司签订的《广告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欧公司未明确授权郭云可以对外
订约,且订约前郭云已经与中欧公司其他股东产生分歧,郭云亦未能举证证
明其有权代表中欧公司订约,故郭云无权代中欧公司行使订约权利,所定协
议亦不能认定为中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以所定《广告设计合同》为依
据,转移中欧公司财产,实际损害了中欧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中的《广
告设计合同》应属无效。鱼果公司应向中欧公司返还基于《广告设计合同》
取得的财产,郭云对鱼果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
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无锡中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鱼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
的《广告设计合同》无效;
二、无锡鱼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
还无锡中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17.1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
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郭云对上述第二项无锡鱼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付无锡中欧教育咨
询有限公司的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无锡中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鱼果公司、郭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广告设计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识别该关联交易是否为法律禁
止的不当关联交易。首先,从交易主体上看,签订《广告设计合同》时,鱼
果公司的印章由郭云保管,郭云又系鱼果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双方之间的
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且郭云对中欧公司具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力。其
次,从交易程序上看,郭云作为中欧公司的执行董事,虽然在中欧公司成立
之前,各股东曾提及由郭云进行中欧公司广告设计的内容,但并未确定广告
设计的具体项目、价格等内容,因此郭云仍然负有及时向各股东披露合同内
容,并经过协商同意的程序,而郭云签订《广告设计合同》时,其他股东均
不知情,两笔设计费的支付亦未经过其他股东的确认,由郭云径直办理划款
手续。且在郭云掌握和控制中欧公司印章期间,仅凭盖有中欧公司印章的设
计方案确认书不足以证明鱼果公司已实际向中欧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因此
从整个交易流程看,可以认定郭云在作出重大决定前既未召开股东会进行协
商,也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本案所涉合同违背了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
合同亦未对中欧公司产生利益,郭云经手将中欧公司款项划至鱼果公司的行
为直接损害了中欧公司的利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法律并不禁止所有关联交易,只是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该种类型的关联交
易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关联交易的内容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
税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等。
从民法和合同法角度看,关联交易是否实质有效,主要看:(1)是否符合诚实信用
原则及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原则。(2)关联方是否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恶意串通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是
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公司法角度看,主要看关联交易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虽
然没有明确涉及关联交易的条文,但规定了董事、经理的忠实义务。本案中,郭云利用掌
握中欧公司印章和财务的优势,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与其绝对控股的鱼果公司进行交易,
其代表的并不是中欧公司的意志,且损害公司利益,当属无效,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然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杰兵 朱静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