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微博点赞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李某某诉张某某、某网络公司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27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某网络公司 【基本案情】
李某某长期在微博等社交媒体自称是某某公司总裁张某某的未婚
妻,在新浪微博注册“张某某未婚妻李某某”“某某公司准总裁李某
某”“某某公司总裁李某某”等微博账户,发表大意为其与张某某存在 恋爱关系的多篇博文。李某某称在2015年1月、2月,有网友时常发布一 些污蔑、辱骂、恶意诽谤她的微博,张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对其中最恶 劣的一条微博进行点赞,意在请同行公司重视该评论。该点赞行为对其 工作、名誉、人格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李某某多次与运营新浪微博的某 网络公司协商处理此事,该公司置之不理并注销了李某某的微博账
号“张某某未婚妻李某某”。
2016年7月25日,李某某前往北京市某公证处对http://weibo.com上 的部分内容进行公证,其中显示“某某公司charies赞抱歉,此微博已被 删除”等。
另,张某某称其不认识李某某,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其于2010年





注册名为“某某公司charles”的微博账户,不定期通过该微博账户与网 友互动。2017年,张某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李某某。
李某某在本案中请求张某某删除对“诈骗犯李某某”微博博文的点 赞,并和某网络公司公开道歉;某网络公司、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红包
款1888元、精神损失费200万元。
【案件焦点】
1.事实认定问题:张某某是否在网络上进行了点赞;2法律适用问题: 张某某如存在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事实认定问题。综合本案的公证书、李某某陈述、张某某陈述、 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某在网络 上对网友的评论进行了点赞。
2.法律适用问题。第一,李某某在网络上、庭审中均公开以张某某 未婚妻自居,且长年累月单方向张某某发送大量短信、电子邮件,现李某 某提供之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某某存在网恋关系,张某某在庭审中 明确表示从未与李某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或订婚关系,并正与李某某进 行相关诉讼,可见李某某不是张某某未婚妻;第二,本案涉及的评论是案 外人在网络发表的,不能因为张某某对案外人的评论点赞,就将案外人的 评论简单等同于张某某的言论,考虑本次事件的背景、缘由,张某某仅是 点赞表明态度,其行为属于人之常情,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过错;第三,考虑 到李某某的行为及可能的社会影响,结合李某某提供的证据,点赞不足以 导致社会对李某某社会评价降低。综上,张某某涉案行为没有侵犯李某 某的名誉权。





因张某某没有侵权,故对李某某要求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一节均不 予支持。关于红包一节,此与本案名誉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不予 处理。关于某网络公司一节,法院对此进行了相关查明后追加了某网络 公司参与诉讼,某网络公司到庭陈述确认http://weibo.com为其公司所 有及经营,法院对李某某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对其诉讼行为提出 严肃批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大家更好地使用互联网,每个人应该 遵守基本的互联网言论规则,不能利用互联网去骚扰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是关于微博点赞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典型案例,司法实 践中这类案件较为少见。发表相关含有贬损、侮辱性字眼的信息会侵犯 相关人员的名誉权,但对于该类信息点赞的行为,是否符合名誉权侵权的 认定标准?被侵权人是否可以据此向点赞者主张权利、索要赔偿?点赞者 的点赞行为是否扩大了侵权信息的传播力度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 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涉及拥有网络话语权的社会 知名人士以及将信息广泛发布传播的微博平台,对于本案的分析研究,有 助于加强对于上述问题的思考,为相似案件的审理裁判提供一定借鉴。
本案判决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重点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公众人物张某某 的点赞行为是否侵犯李某某的名誉权进行了充分的说理。
点赞是网络用语,通常理解表示赞同、喜爱,微博点赞行为在某种程 度上反映出对于该条博文的认可状态。对于点赞行为是否构成网络名誉 权侵权的问题应该从多点进行思考。第一,点赞行为不同于直接发表相





关内容或转载相关内容,点赞行为对传播、转载相关内容的参与程度较 低,是对该内容所持态度的一种表示,而这种态度的表示所展现的对相关 内容认可或赞同的程度高低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某对 于案外人的评论的点赞行为不是张某某的言论或者是张某某的意思表
示。第二,点赞行为所带来的恶劣传播效果的程度判断。通常情况
下“大V”或拥有众多粉丝的知名人士,对于他人某一条微博的点赞,也 会引起大量网友的关注,这与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定身份有关,本案中 张某某对于不知名网友微博的点赞亦会达到此种效果。但是,对于该微 博的大量传播、阅读起到的助推效果,张某某是否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此点的认定,还是应该回归到微博信息本身上,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 实的基础上认定张某某与李某某并无恋爱等任何关系,现有的证据认定 李某某在发表与张某某之间关系的诸多不实言论,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张 某某对于质疑李某某言行的微博点赞行为属于人之常情。第三,查明是 否存在侵权事实以及侵权主张者与点赞者的基本关系。法院依据查明的 李某某与张某某的基本关系判定张某某不是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去点赞, 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过错。如果网络信息内容表明侵权事实是存在的,而 与之有特定关系的人进行了点赞,就应该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即审查点赞 行为所引起的信息传播效果。若一条存在侵权事实的信息原本关注者较 少,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进行点赞后,引发网友关注,传播效果得到迅速 提升,引起恶劣影响,此时侵权信息传播所引起的影响与点赞者的点赞行 为具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可基于此要求点赞者取消点赞行为,但是否可 以向点赞者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损失,还需综合考量。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欧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