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之道(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3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解决之道(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解决之道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基本案情】
一、诉争商标
1. 申请人:解决之道公司。 2. 申请号:18639072。
3. 申请日期:2015年12月18日。
4.标志:
熟女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5):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
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剧本编写;录像带录制;原 文稿撰写(广告稿除外);电影外语配音;演出;现场表演。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57406号《关于第18639072号“熟 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5月19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解决之道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为由, 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三、其他事实
在原审庭审中,解决之道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不持 异议,并提交“熟女”的百度百科、《熟女养成日志》封面及版权页、第 7303357号“熟女”商标的详细信息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诉争商标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汉字“熟女” ,有性成熟、风情 万种的女人等含义,文字格调不高,含有贬义,用在指定服务上有违公 序良俗,易产生不良影响。解决之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 标应予核准注册。至于解决之道公司提到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 案无关。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解决之道(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决之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商标为汉字“熟女” ,但根据解决之道公司在诉讼阶段所提交的相关 网络打印件、图书资料、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我国公众 对“熟女”的含义并未形成普遍认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就其对“熟 女”解释为“性成熟、风情万种的女人”等含义予以进一步举证证明或者 充分说明的情况下,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缺乏依据,故在案证据尚不足 以证明诉争商标由汉字“熟女”构成可能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 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原审判决及 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定存在错误。解决之道公司该部分上诉理 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522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57406号《关于
第18639072号“熟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8639072号“熟女”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 决定。
【法官后语】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2013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 响”的情形。
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虽然涵盖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宗 教、民族等领域,但是并非相关领域均系独立运行, 自成认定体系的。 由于该情形最终均系回归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制的范畴之内,因此,在不同领域中“其他不 良影响”的认定依然存在内在的“共同性”。
因为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体现之一,其 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不言而喻,并且基于法律应当确保社 会公众的平等性要求,亦不宜形成差别化待遇,因此,应当避免因采
取“变动不居”的认定规则而使社会公众无所适从。
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背,仅针对个体合 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情形,不应上升为社会公 众利益所要规制的范畴。关于是否应当将个体合法权益划归“其他不良 影响”所规制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从分歧到统一的认识过程。
若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标志本身含义已经具有“其他不良影 响”的,则该标志在市场运营中的实际使用规模和知名度不能作为排
除“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因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系对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的规制,故该标志 的使用规模及知名度等情形不在考量范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 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然而,上述 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公众人物应当系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民生国策等产 生公共效应的自然人主体,不应包括基于在特定领域的知名度而具有自 身经济价值的民事主体。此时,若诉争商标的注册系对特定领域公众人 物自身经济利益的侵害,则应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不宜纳入公序 良俗所涵盖的范畴之内。
在就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跨越类别的“共同性”进行梳理后,具 体到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亦存在属于该领域 所特有的认定规则上的“个性” ,应当予以充分认知。
考虑到政治、军事领域对我国国民生活、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国家 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性,就该领域关于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 定应当采取严格保护规则,并且应与时代的社会背景相联系,将有可能 与社会政治、军事相联系的文字、图形均作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 形予以认定。
基于我国历史的发展传统,宗教信仰一直以来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对宗教的尊重亦应当予以 体现。在判断标志本身是否会对宗教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时,可以采 取盖然性对应规则,而不必苛求标志本身的含义与宗教含义产生唯一对 应关系。
判断文字或图形等标志是否具有宗教含义,不能仅以官方记载为
准,应当结合我国宗教文化的传播方式等因素,若该标志已被宗教机构 或广大宗教人士认知为具有宗教含义的,应当认定该标志构成“其他不 良影响”。
文化具有多元化、时代性的特点,其与社会公众的意识形态、观念 思维的发展与变化密切相关,因此,在判断标志是否在文化领域中具
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不能墨守成规、故步自封,应当结合社会时代的 背景对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与方式作出“开放性”的判断。既要避免过于 严苛,亦不能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对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 传承。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对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所 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自身并无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商业标识给 予相对包容性发展的空间,市场经济无论是从参与主体、参与方式,还 是经营种类等方面,均呈现百家争鸣之势。在此基础上,若标志本身仅 具有在经济领域产生的影响,则可以适度予以开放性的接受。
正是基于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系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 进行的界定,故应避免因判定主体、时间、地域、知识背景等因素的差 异,而不当扩大其认定范围,进而限缩商业运营中经营者自由表达和创 造的空间;亦应避免不当缩小认定范围,致使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 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标 志被获准注册,因此,对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 影响”进行认定时,应当采取审慎、严格的认定方式,其判定规则可以 从以下六方面进行归纳:(1)判断主体应为社会公众;(2)判断时间 应以申请注册日为原则;(3)判断程度采取“或然性”标准;(4)判断 基准采取“文义”优先规则;(5)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主观意图、使用
方式等可以作为判断的参考因素;(6)应由主张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
响”的主体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因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举证证明申请商标“熟女”的含义已经明 确被具有公信力的出版文献予以记载,同时结合生活常识与商业惯例, 亦无法得出其具有格调不高的含义,故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陶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