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金钱质押执行异议的处理模式选择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 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执复62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案外人异议
3. 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 简称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

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公司)

被执行人:绥芬河翰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德公司)、亿阳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邓甲、邓乙

【基本案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在执行深国 投公司与翰德公司、亿阳公司、邓甲、邓乙保理纠纷一案过程中,于
2018年1月30日冻结了亿阳公司在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的银行账户。

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以被冻结账户内的款项是亿阳公司在该行开立 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为由提出异议。认为该行对亿阳公司开立的两张 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并付款,申请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措施。中信 银行哈尔滨分行提交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纸质介质)》,
该协议载明,“出票人(以下简称甲方):亿阳公司 承兑人(以下简称 乙方):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 …第一条 承兑汇票 甲方申请承兑的汇 票共计贰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陆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第 二条 担保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一项或数项担 保:(一)交存保证金。甲方应按票面金额的40%缴纳保证金,保证金 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贰仟陆佰陆拾肆万元整,以担保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在上述保证金 足额入账前,乙方没有义务承兑汇票。已经存入的保证金,在甲方未向 乙方付清票款前不得动用… …第八条 垫款的救济 乙方在电子汇票到期 日垫付票款后甲方未能足额偿还垫款的,乙方可以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 施:(一)从甲方在乙方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票款及应付利息;(二) 从甲方在乙方的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票款及应付利息;
(三)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还提交了该行的 保证金存款入账、冻结通知书、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汇票信息记录等证明 其已就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承兑。

【案件焦点】

对于金融机构以享有质权为由要求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主张,是通 过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进行处理,还是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进





行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执行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
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 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 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 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 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 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本案中,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 以法院冻结亿阳公司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并已对汇票承兑且 已对外付款为由,主张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该主张应直接向执行 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并非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 的该项请求应予驳回。

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驳回:

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异议申请。

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不服,申请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 扣划。本案中,北京一中院对被执行人亿阳公司名下的账户采取冻结措 施,符合法律规定。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以其已与亿阳公司约定在汇票 到期日垫付票款后亿阳公司未能足额偿还垫款的,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 可以直接从该账户扣收相应票款为由,请求解除对该账户采取的冻结措 施,实质是认为其对该账户内的金钱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实体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北 京一中院关于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的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 的认定不当,(2018)京01执异148号执行裁定应予撤销。对于中信银 行哈尔滨分行提出的异议,北京一中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 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 下:

撤销北京一中院(2018)京01执异148号执行裁定,发回北京一中 院重新作出裁定。

【法官后语】

近年来,保证金已成为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银行为例,其 在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过程中,会要求客户交存保证
金。此时,若客户涉诉(多为执行案件,也可能是保全),人民法院可 能对保证金账户采取措施。金融机构因此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办理 此类案件适用什么程序、如何把握裁判标准,没有法律规定。适当的救 济程序选择是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债权人权利平衡的重要 内容,也是确立裁判标准的前提。对于金融机构以其享有质权为由请求





解除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或者停止扣划的主张,通过什么程序处理是首 要探讨的问题。

作为等价交换物,金钱具有交换媒介的属性。实现权利时,保证金 无需经过变价程序,金融机构得以在其债权额度范围内直接就保证金获 得清偿。这是金钱质押在权利实现上的优势,减少了权利实现的障碍, 降低了交易成本。基于金钱质押之特殊性,宜将金融机构关于就保证金 优先受偿的主张解读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 利。金融机构主张成立金钱质押的权利基础,在根源上属于实体性的。 采取“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模式,赋予各方当事人依法举证、质证、
法庭辩论等权利,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金融机构、另案债权人的权利 对抗,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模式确定后,还应进一步明确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发布第54号指导性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 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就如何认定金钱质 押关系的存在以及金钱质权是否设立进行了分析,指导意义很强。“金 钱特定化”“转移占有”等裁判标准已基本明确,本案例不再展开论述。
金融机构的兑付符合条件与否,是否属于金钱质押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呢?对于案外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
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 定,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 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 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由此可见,案外人提起异议及异议之诉的目 的是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在作出判决前,人民法院首先要判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并进一步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 所享有的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故人民法院的审查必然要面 对金融机构兑付是否符合条件的判断问题。因此,金钱质押执行异议是 多个裁判要件的合并,只不过各个裁判要件之间存在递进关系。人民法 院作出最终裁判时,不仅要对质押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金钱质权是否有 效设立等进行判断,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兑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

编写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刘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