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村民组关于土地补偿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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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洛阳河村马厂岗村民组、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洛阳 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洛阳河村马厂岗村民组(以下简称马厂岗 村民组)、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洛阳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洛阳河村委 会)

第三人: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14日,王某与马厂岗村民组邵某平结婚,婚后生有一儿 一女,王某户口迁至马厂岗村民组,成为该村民组成员,并在马厂岗村





民组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王某与邵某平离婚,女儿归邵某 平抚养,儿子归王某抚养,在实际生活中,两个孩子都随王某生活。在 征收马厂岗村民组土地过程中,王某因房屋被征收得到了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现在王某虽与他人结婚,但一直在马厂岗村民组生产、生活,户 口一直在该村民组处。2013年、2014年马岗厂村民组土地被征收,王某 也分配到了土地补偿款。2017年10月30日,马厂岗村民组被征收的土地 补偿款按人均分配是9055元,马厂岗村民组其他成员都分配到土地补偿 款,唯独王某没有分配到,针对此情况王某多次找马厂岗村民组、洛阳 河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求解决都无济于事,现一人份额的9055元土地补 偿款由马厂岗村民组存放在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

马厂岗村民组关于土地款分配在2013年10月制订了草案,土地款的 分配按现有的人口分配,人不在本组或人在本组户口不是本组的,都不 参与分配。

【案件焦点】

马厂岗村民组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否适用于已经离婚但依 旧在村民组内的王某。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8年5月14日王某与邵某平 结婚户口迁至马厂岗村民组时,即为该村民组成员,2013年双方离婚
后,王某的户口也未迁出,其依旧在该村民组居住生活,且已分得2013 年、2014年土地补偿款。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 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征地补偿费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该支持。马厂岗 村民组辩称经村民讨论决定,离婚只承认一个人口参与分配的决定,违 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王某的合法利益。王某要求分得土地补偿
款、安置款共计9055元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条[8] 、第 五十八条[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马厂岗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安 置款9055元;

二、驳回王某要求洛阳河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安置款的诉讼请 求。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济、政 治、文化生活等各方面均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 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
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 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





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被依法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土地征收 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的,且是均等的。成员资格不是单 纯由婚姻关系状况决定的,且有本组织户籍、在本组织综合土地承包经 营权且一直在本组织生产、生活的村民,不因离婚而丧失成员身份。

本案中,马厂岗村民组所确定的分配方案表面上是村民代表民主表 决的结果,但该结果以王某离婚为由剥夺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明显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完全是以部分村民表决意见来限制甚至剥 夺少数村民的权益,这种方式无形中剥夺并侵害了少数村民的合法权
益,实际上否定了王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虽然该村民组通过的 征地款决议内容是多数村民的意志表现,但如果以多数村民进行民主测 评的方式来确定个别村民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就会造成少数村民的利益 难以保障。因此,马厂岗村民组所确定的分配方案已侵犯了有本村村民 资格的王某的合法财产权利,该决议内容对王某是无效的。王某属于马 厂岗村民组合法村民,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征地 款分配的权利。

编写人: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柯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