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芬诉昆明万路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周某芬
被告:昆明万路洁环境卫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路洁公 司)
【基本案情】
周某芬于2014年5月受雇于万路洁公司,受雇时已年满71周岁。受 雇后,万路洁公司安排周某芬从事道路清洁工作。2014年11月14日8时 15分,周某芬在昆明市滇池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路段进行道路清
扫作业时遇案外人何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滇池路南向北方向 行驶。临近时,何某避让不及,所驾车车头右前部与周某芬身体相碰
撞,致周某芬被撞倒在地,受二级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发生 原因系何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加之周某芬 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注意避让车辆。对此,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 责任,周某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万路洁公司为周某芬 垫付了救治费用3000元。此后,周某芬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 起诉何某及有关保险公司主张损失,经两审终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周某芬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65088.83元,
扣除保险赔偿后,周某芬应自行承担损失13757.64元。
2016年9月8日,周某芬将万路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万路洁公司 赔偿其在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未得到法院支持赔偿的损 失13757.64元。
【案件焦点】
周某芬主张的损失应否由万路洁公司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芬受雇于 万路洁公司并向万路洁公司提供劳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 认定双方成立雇佣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 “雇员在从事雇佣 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 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当雇员选择向第三人主
张损失赔偿但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时,能否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再向雇 主主张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我国民法中“赔偿损失”的宗旨是添补受 损方的全部损失,使其遭受的损失尽量得到弥补。本案中,周某芬在从 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损害,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未得到全部 支持后,就其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再向作为雇主的万路洁公司主张赔偿,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总原则。加之本案万路洁公司作为雇主,在招聘雇员时 未仔细核对应聘者的真实年龄,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导致其 最终录用并安排了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从事安全风险很高的道路清洁工 作。周某芬对万路洁公司的雇佣及工作安排,既不符合我国爱老敬老的 传统道德观念,也存在对雇员人身安全保障的疏忽,存在过错。基于
此,法院对周某芬提起本案诉讼予以认可。虽然周某芬明知自己年事已 高,仍不顾自身安危,选择应聘从事安全风险较高的工作,且在道路清 洁时未注意避让车辆,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周某芬的选择更多是出 于生计所迫,其过错程度远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故本案不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第二款“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责任”规定,减轻本案万路洁公司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对周某 芬主张万路洁公司赔偿其损失13757.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路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芬经济损 失13757.64元。
【法官后语】
该案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 一款进行了解读:原则上,当雇员受到第三人侵权后,只能在实际侵权 人即第三人和雇主之间选择其一主张权利,不能重复主张,获得双倍赔 偿。但是,若雇员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而不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时,可以 向雇主主张赔偿其之前未得到支持的损失部分,至于能否得到支持,由 法院依法裁判。
此类型案件中,往往还存在雇员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责任的情
形,能够适用过错相抵,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把握好《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
款:“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中“重大 过错”的标准。
针对万路洁公司主张周某芬应聘时提交虚假身份证的问题,合议庭 经充分的法庭调查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最终按照举证责任分配 原则,由主张该事实的万路洁公司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周某芬虚 报年龄的事实不予确认。该事实的相关证据不足,也从侧面反映了万路 洁公司对雇员的管理并不规范,特别是对老年人应聘者年龄核查存在疏 忽,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过错。
该案加强裁判说理,明确价值导向,积极回应了司法裁判中经常遇 到的当雇员选择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后,诉求未得到全部支持时该如 何处理的问题。此案的审理,对社会上一些劳务公司为节约用工成本, 雇用一些老年人从事安全风险较高工作的用工现象具有一定的警示意
义,对老年打工者维权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孙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