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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保险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9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吴某代位求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89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代位求偿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财险)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1日18时15分,吴某驾驶A车辆沿滨海公路由北向南行 驶在非机动车道,案外人田某驾驶B车辆沿滨海公路右转时,A车辆左 侧与B车辆的右前侧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吴某负事故 全部责任。

B车辆在平安财险处投保车辆损失险,被保险人为田某,保险金额 为148773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 10日。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出具定损报告,核定B车辆损失价值为





8700元,该车实际花费维修费7729元。平安财险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 保险人田某赔付保险金7729元,被保险人田某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 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的部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平安财险。

吴某对平安财险出具的定损报告不予认可,认为定损金额过高,对 多项维修及更换部件项目有异议,称事故发生后B车辆的车灯均未受
损,故对定损报告中有关车灯更换及维修的项目均不予认可,并提交事 故发生后B车辆的外部受损照片证明车辆受损情况。平安财险对该照片 不予认可,称照片未显示拍摄的时间及地点,车牌号码亦无法看清。

吴某申请对B车辆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 依法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但因平安财险不能提 供车辆定损及维修时的拆检照片导致无法准确定损,2018年6月27日青 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予以退案。

【案件焦点】

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时,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 担,即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人代位 求偿权的金额。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 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在赔偿 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吴某在案涉交 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平安财险有权就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 人车辆损失后向吴某请求赔偿。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平安财险主张 的损失金额是否合理有据。





首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系基于被保险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产生,本案中平安财险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其对被保险车辆的损 失程度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平安财险提交车辆定损报告证明B车辆损失 情况,但该定损报告系平安财险单方作出,定损时未通知吴某到场,定 损过程亦无其他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公估机构参与,故仅凭平安财险 自行作出的定损报告证明车辆损失情况,证明力并不充分。其次,平安 财险向被保险人赔付7729元保险金,系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关 系而履行的赔付义务,因未经过第三方公估机构的评估或司法程序的确 认,故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车辆损失价值达成的赔付合意并不能直接及 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第三者,即平安财险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数额 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吴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所致车辆损失程度的依据。最
后,吴某申请对B车辆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因车辆早 已维修,故平安财险应当提供相应的车辆拆检照片或其他能够确认车辆 损失程度的证明和资料予以配合。现平安财险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致使车 辆损失无法确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平安财险关 于B车辆损失价值为7729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但吴某 同意赔偿平安财险损失2000元,其该项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平安财险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保险人自其向被保险 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取得代位求偿权,但在其实际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 求权之前,第三者未给付赔偿金不应属迟延给付,此情形下要求第三者 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显失公平。本案平安财险并未证明其在起诉之前向吴 某主张过权利,故逾期付款利息自平安财险起诉之日起算较为妥当。综 上,吴某同意赔偿平安财险2000元,对平安财险的该部分请求及相应利 息,法院应予支持。平安财险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 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某赔偿平安财险2000元;

二、吴某支付平安财险以2000元为基数, 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平安财险其他诉讼请求。

平安财险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上诉人对案外人田某履行赔付义 务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上诉人享有要求事故侵权人即被上诉人吴 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事故损 失程度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上诉人主张,其已经出具定损单,举 证责任已经完成,被上诉人如果对损失程度有异议,应当由被上诉人提 供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上诉人不负有进一步提交鉴定材料的义务。被上 诉人对上诉人单方出具的定损单不予认可。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
上诉人应当对本案车辆的损失程度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 在定损时未通知吴某到场,吴某亦未对上诉人的该定损情况予以确认, 上诉人与吴某之间就车辆损失情况并未达成合意,而上诉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就车辆损失价值达成的合意不及于被上诉人吴某。现被上诉人吴某





对损失程度提出异议,应当由上诉人举证证明车辆损失程度及对车辆定 损的依据,不能仅凭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定损单就认定上诉人完成了举证 责任,而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致使车辆损失无法确定,应当由其承 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
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财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案件逐年攀升。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向第 三者追偿时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 十条并未给出答案。

保险公司一般认为,保险人请求追偿的数额以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 额而确定,保险人作为理性人,在对事故损失定损时,金额越少越好, 而且保险人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往往有专门的核定损失的部门,其定 损结果具有合理性。结合本案,保险人认为其提交了定损报告,足以反 映事故损失程度,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故应当按照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的理赔确定的数额,确定第三者向保险人承担赔偿金的数额。

但是,保险人作为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
证”的举证规则,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负有举证证明的责 任,并不能因假定其系理性人,就得出其作出的行为均系理性,应当具 有约束第三者的效力。且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就事故损失程度达成的合意,亦并不及于第三者。第三者对保险人单 方确定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不认可时,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 度承担举证责任。故本案中,因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车辆定损及维修时的 拆检照片,导致事故损失无法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 果。

本案例对此类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如 何更具操作性、更好地指导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何在保险人、第 三者之间分配事故车辆损失程度的举证责任,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如果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车辆损失达成合意,则第三者按照合意数额向保险 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第三者对车辆损失不认可,则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保 险事故损失程度的举证责任,即由其举证证明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如果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致使车辆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应当由其承 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编写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嵇焕飞 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