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持有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无证驾驶”的免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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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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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甲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戚甲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财险广东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戚乙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相应类 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J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大广高速行驶,由 于路段雨天积水,戚乙操作不当撞上道路右侧护栏后,导致粤A××××J





号车翻入路边沟内,造成戚乙、戚丙两人当场死亡,马某、施某两人受 伤,粤A××××J号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戚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粤A××××J号车在被告平 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747200元商业机动车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戚乙具有军事部门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 军车辆驾驶证,准驾车型B 。粤A××××J号车车辆损失价值为591228元, 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支付评估费35000元。

戚甲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 698000元、评估费20000元、施救费5800元,共计723800元,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

【案件焦点】

持有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无证驾驶”的免赔 情形,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 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 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定,戚乙的驾驶 证的核发和考核工作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戚乙的驾驶证 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颁发,准驾车型为
B ,该驾驶证属于有权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所以戚乙的 驾驶证是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第三十三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





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 于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戚乙驾驶的系小型越野客车,持有C 照的人就能驾驶,而戚乙是持B照驾驶的被保险车辆,本案交通事故认 定书也未认定戚乙系无证驾驶。

被告辩称戚乙属无证驾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应赔偿,其所依据 的是《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 问题的批复》。但是,该批复已于2004年8月19日被《公安部关于保留 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文废止,故对被告的前述主 张不予采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被告应对“无驾驶证”这一免责情 形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现原、被告对“无驾驶证”这一 术语在理解上存在歧义,而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已告知投保人 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属于“无驾驶证”情形,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 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 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戚甲机动车损失、施救费共计597028元;

二、驳回原告戚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关键在于戚乙持有的部队驾驶证驾驶C类民用小车是否是无 证驾驶。

(1)公安部2016年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 七条规定,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 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 驶证;第三十三条规定,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 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 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驾驶证的属于无证驾驶的行为。

(2)现实中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与地方车大都是在相同的道路上 行驶,持军队准驾型B照驾驶小型客车(C照系列)并未在技术上增加 难度,正因如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持军队机动车 驾驶证的人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 动车驾驶证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而机 动车驾驶证是驾驶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通过相关部门考核 的一种技术职能证书,驾驶员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准驾车 型机动车,故拥有机动车驾驶证足以证明拥有者具有了驾驶相应准驾车 型的驾驶技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 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拥有审核、考核现役 军人机动车驾驶证的权利。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设定的“无证驾
驶”免赔主要也是限制不具备驾驶技能和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保险车辆。
具体到本案中,戚乙作为现役军人持有军队准驾型B照,具备驾驶小型 客车的技能资格,并不违背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关于“无证驾驶”免





于赔偿的规定精神。

(3)判断驾驶员是否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交通事故的处 理单位首先应该审查的,而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认定被告系无 证驾驶。

(4)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无驾驶证”包含持有军人驾驶证驾驶 民用车辆的情况,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解释和 说明义务。根据“格式条款”应作有利于条款接受人的解释的原则,应认 定被告有驾驶资格。

编写人: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