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抵销时点的认定

——魏某某与邱某某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2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
被执行人(异议人):邱某某

【基本案情】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闽0102民 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被执行人邱某某支付租金、 物业费、水电费及三个费用的逾期违约金,被执行人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返还 保证金。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闽01民终6693号民事判决,对一审判决 予以改判,撤销了一审关于被执行人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证金的判项。 后申请执行人在二审判决后于2019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支付了租金、物业 费、水电费等共计22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再审,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闽01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六、执行程序 249

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书于2020年9月21 日发生法律效力。 后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冻结邱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500元, 实际冻结金额为60202.46元。
异议人邱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认为应按照 (2020)闽01民再94号、(2019)闽01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 务,将邱某某与魏某某所负义务在2020年11月10日进行抵销。 一审判决后邱 某某与魏某某系互负义务,魏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向邱某某偿还的22万 元,该款项抵充物业费、水电费及违约金,故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魏某 某尚欠邱某某房屋租金179262.89元。判决第四项邱某某应当退还的保证金24 万元系无息偿还,而魏某某所欠租金的逾期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 之日,故自2019年9月29日起,以179262.89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11月 10日止,魏某某尚欠房租本息227185.84元,相互抵扣后,邱某某仅余 12814.16元退款义务,请求解除冻结邱某某名下除12814.16元外超额查封的 部分款项。
【案件焦点】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主张抵销,应以何时 作为债务抵销时点。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互负债务 能否抵销以及抵销时点的问题。关于被执行人邱某某主张债务抵销的异议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本案中邱某某与魏某某互负金钱债务,双方债权均有生效法律 文书予以确认,异议人邱某某主张抵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抵销时间点的问题。因双方互负债务的执行依据为同一份裁判文书, 但根据(2019)闽01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某 某所负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债务均有逾期支付利息,而被执行人邱某某对





25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所负合同保证金债务没有逾期利息,若按照被执行人邱某某 所称根据(2020)闽01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作为抵销时间,则对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产生实质上的不公,故本院认为,执行中的抵销时间以申请 执行人魏某某主张的2019年9月29日较为妥当。
关于抵销后剩余债务数额问题。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 (2019)闽01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及查明的事实,截至2019年 9月29日魏某某应支付邱某某租金等款项(扣除已支付22万元)与邱某某应 返还魏某某保证金相抵扣,邱某某尚需返还魏某某人民币60894元。综上,本 院依法冻结异议人邱某某名下账户内存款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邱某某关于双方债务相互抵销的执行异议请求成立; 二 、驳回邱某某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后邱某某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闽01执复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 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一审执行裁定。
【法官后语】
抵销制度具有简化清偿、公平清偿的功能。抵销使得双方无需实际履行即 在一定范围内消灭了互负债务,避免了无谓的互相清偿,使当事人简洁、高效 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本案是执行中双方基于同一裁判依据而主张的抵销,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 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 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邱某某主张抵 销,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表示同意,符合债务法定抵销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 点在于经一审、二审、再审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主张抵销,应以何时





六、执行程序 251

作为债务抵销时点?
第一,异议人提出抵销主张时点作为抵销时点是否合理?
异议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 主张抵销,抵销时点是否为2020年11月10日,这就涉及抵销是否具有溯及力 的问题。关于抵销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一经构成 抵销,其效力溯及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否定说则认为,抵销自通知达到对方 之日起生效,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关于抵销时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没有明确 规定。但201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 工作会议纪要》载明:“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 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 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 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 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纪要采取了肯定说的观点,即认为抵销具有 溯及力,抵销的时点应溯及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即主张抵销的债权到期之时。 本案中,邱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自到达 魏某某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即邱某某用于 抵销的债权到期之日,而非其提出抵销主张之时。
第二,再审判决生效时点作为抵销时点是否合理?
异议人邱某某主张判决的确定力即判决确定之时,二审判决生效后,一审 判决第四项被撤销,此时申请执行人无权要求异议人返还保证金24万元;直到 再审判决确定后,申请执行人才有权依据生效的再审判决要求异议人返还保证 金,故其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时间应当为再审判决生效之后,抵销的时点应为本 案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即再审判决生效之日。因本案历经三次审理,再审法院撤 销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改判维持一审判决,故本案的执行依据为一审判决。因 双方互负债务的执行依据为同一份裁判文书,但根据一审判决内容,申请执行 人魏某某所负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债务均有逾期支付利息,而被执行人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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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 执行案例


某某对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所负返还合同保证金债务没有逾期利息,因二审裁判 撤销了邱某某向魏某某返还保证金的判决,若按照被执行人邱某某所称根据 (2020)闽01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作为抵销时间,则相当于申请执 行人需要为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多支付一部分金钱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对二审 法院的裁判结果并无过错,且申请执行人于二审裁判作出后,积极履行付款义 务,向被执行人转账22万元,若需让申请执行人为再审判决多支付利息,对申 请执行人魏某某将产生实质上的不公,故本案不应采用再审判决生效时间作为 抵销时点,以申请执行人主张的2019年9月29日作为抵销时点较为适宜。
本案的处理方式既注重了提升执行效益,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 保护。执行程序中进行债务抵销,可以节省相应的司法资源,本案以申请执行 人魏某某主张的2019年9月29日作为抵销时点,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鼓励当事人积极运用抵销制度,提高执行效益。
编写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