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权就已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

——蒋某容申请执行冯某明、刘某成强制清算执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6执复13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强制清算执行案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蒋某容
被执行人:冯某明、刘某成

【基本案情】
冯某明、刘某成、蒋某容系四川佳某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某皮 具)股东。佳某皮具强制清算一案的(2018)川1603强清1号之一民事裁定





24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确认,刘某成、冯某明分别应向蒋某容支付清算所 得474272.87元、185266.4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成、冯某 明持2012年11月12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广安民初 字第2574号、2575号民事判决,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与该案执行标的予以抵 销。经审查,上述两份判决确认蒋某容应向冯某明、刘某成分别偿还本金45万 元及利息。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某容认为上述两份判决已过申请 执行时效,不能抵销。
【案件焦点】
被执行人能否依据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债 务抵销。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实体权利,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明确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当事人未在 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丧失的仅仅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不意味 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消灭。蒋某容享有的债权是客观存在且经生效判决确认的, 其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影响其主张债务抵销的权利。在对方当事人 申请强制执行时,以此抵销对方当事人所欠其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不为法 律所禁止。

【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被执行人能否以已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 销的问题。除了案例中的观点外,实践中还存在截然相反的另一种观点,该种 观点认为,已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务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抵销。理由是申请 执行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从而维护交易秩序的 稳定性。如果允许被执行人以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债务行使抵销权,则无异于





六 、执行程序 247

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此时被执行人不仅通过抵销实现了债权,而且优先实 现了债权,使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制度形同虚设,事实上保护了“躺在权 利上睡觉的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
两种观点背后实质上是对不同法律价值的倾斜。执行时效是诉讼时效的一 种,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的期限进行限定,督促权 利行使、防止权利睡眠和证据灭失,从而实现社会和经济稳定、均衡发展的目 的。诉讼时效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效率,维护效率价值的前提是以一定程序地牺 牲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为代价。抵销权制度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关注债权人实 质利益的实现,该制度设置的目的是允许债权人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通过 已方对对方的债务抵销己方的清偿义务,避免债权安全困境,实质上是法律对 债权人自行救济的权利赋予。两者发生冲突时,究竟选择效率还是实质正义? 我们认为,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以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进行抵销。理由如下:
第一,从权利性质来看,债权权能除请求权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 止”等权能。已过执行时效的债权,丧失的仅仅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该债权上的其他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债务人的义务并不因过申请执行时效而消 失,此时应当允许债权人通过自行救济的方式实现债权。同时,抵销权本质上 是形成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第二,从社会效果来看,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一方当事人只行使自 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利益,即便该债权 利益丧失公力救济权,仍然不符合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并非面面 俱到,应当允许债权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对债权利益的自行救济,若对申请执 行期限过分强调,将会导致大量债权人为了不丧失期限利益,放弃自行和解、 协调等方式,寻求公力救济。
因此,从申请执行时效、抵销权制度本身以及制度背后价值层面考量,允 许当事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抵销权的 权利,更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利益均衡,防止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过分损失,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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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过分得利,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
编写人: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