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文执行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执复76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复议
3.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唐某文 申请执行人:孙某鹏
被执行人:刘甲
【基本案情】
抵押权人孙某鹏依据(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4314号公证书及执行 证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即执行法院)申请执 行,主张实现其就刘甲名下案涉房屋(即下文案涉标的物)的抵押权,执行过 程中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案涉标的物并进行网络拍卖。拍卖过程中,被执行 人刘甲之母唐某文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其系案涉标的物的所有权 人,请求排除执行。经审查,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唐某文的异议请 求。申请执行人孙某鹏向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朝 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继续拍卖案涉标的物。
案外人异议请求被驳回后,唐某文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四、对债权的执行 163
撤销案涉标的物不动产登记行为。经审理,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 0105行初324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将该案涉 标的物转移登记为刘甲的行政行为,同时撤销了刘甲名下《不动产权证书》。 行政判决生效后,唐某文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标的物并非登记在被执 行人刘甲名下,且孙某鹏据以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中并未有抵押内容,此 时径行执行案涉标的物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 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即公证债权文 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 受理。孙某鹏主张其对案涉标的物享有抵押权应继续执行的请求,应不予受理, 继续拍卖案涉标的物执行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 案拍卖程序合法,据此作出(2020)京0105执异109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 其异议请求。唐某文不服,持相同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
【案件焦点】
1.本案的案件类型是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还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 为异议;2.抵押权人以未包含担保债务的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强制 执行,应如何处理;此外,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执行法院遗漏对案涉公证债 权文书是否包含担保债务部分进行审查,应如何处理;3.从本案拓展开来,执 行过程中,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案涉标的物权属发生改变,执行实施机 构应否另行审查执行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遗漏应审查事项,唐 某文在异议审查程序中提出的理由为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六条规 定,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 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而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4314 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并不包含担保债务部分,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5执异1093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北京市第三中
16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
一 、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执异1093号执行裁定; 二 、发回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法官后语】
本案是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有关担保问题的案例,案 件看似简单,法律适用层面亦较为明确,但其中出现的焦点问题却是实践中容 易忽略的重要问题。
焦点一,本案的案件类型是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还是利害关系人提 起的行为异议。
唐某文系被执行人刘甲的母亲,其以申请执行人孙某鹏据以申请强制执行 的公证债权文书效力范围不包含担保债务部分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 不予执行。执行法院审查过程中,未要求唐某文就本次提出的异议类型予以明 确即径行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就该案的案件类型认定,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 一种意见,唐某文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 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以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 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第二种意见,唐某文系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 起的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从理论上看,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 书不同于一般的执行行为异议,其异议指向的是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书本身, 而不是针对公证书的后续执行行为。具体到本案,表面上看是唐某文申请不予 执行案涉公证债权文书,实则为对于执行法院的查封、拍卖行为提出异议,并 非否定该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效力,仅是认为处置案涉标的物的执行 行为侵害了其自身合法权益,故本案应认定为是唐某文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的 执行行为异议,而非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焦点二,抵押权人以未包含担保债务的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强 制执行,应如何处理;此外,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执行法院遗漏对案涉公证
四、对债权的执行 165
债权文书是否包含担保债务部分进行审查,应如何处理。
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公证债权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 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到本案,案涉公证债权文书未对借款 合同之担保合同同时予以公证,案涉标的物的抵押权未被执行依据所确认,不 应被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因此本案应严格依照《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六 条“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 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之规定,以及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 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之规定进行审查,对于孙某鹏要 求实现抵押权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鉴于执行法院(2020)京0105执异 1093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复议法院应撤销其裁定并发回重审。
焦点三,从本案拓展开来,执行过程中,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案涉 标的物权属发生改变,执行实施机构应否另行审查执行依据。结合本案查明的 事实及存在的问题,整理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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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强制执行以追求“效率”为第一要务,但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要关注 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本案值得深思,执行过程中,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执 行标的物权属转移,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随之改变,执行实施机构应及时重新 审查执行依据。具体到本案中,案涉标的物所有权人由被执行人变更为案外人, 案涉标的物权属已经发生改变,此时据以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指向的案涉标的 物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符,根据形式审查原则,执行实施机构不能据此对公 证债权文书指向的标的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将侵害真正权利人之合法权益。对 此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则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在执行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实背景下,执行法官的工作压力明显增大,但执 行行为的合法性仍是执行工作的核心和底线。本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意 义,对于该类执行过程中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审慎对 待,事实变化后应及时审慎审查执行依据,确定在执案件是否仍符合执行案件 受理条件以及是否可以继续执行,以免错误的执行行为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的 合法权益。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戴梦依徐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