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诉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蒲某
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某区征收办)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被告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 材料,向被告申请公开“1.某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该项目范围内其他被征收 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2.某区征收办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3.该征收项 目范围内分户补偿情况及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的证明”。被告于次日收到上述申 请材料后,作出《登记回执》,并向原告邮寄送达。2020年9月29日,被告通 过查询纸质档案的方式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事项进行了查询,并制作《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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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查询记录单》,查询结果为:“第1项信息存在;第2项、第3项信息 不存在。”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的“某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该项目范 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个人隐私,故调取《回迁安置房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样例),以上述协议第九条第四项约定“乙方(被征 收人)不同意在本征收项目结束后,公示、公开乙方补偿情况”为由,称被征 收人已以书面形式明确不同意公开相关协议,并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影响。2020年10月23日,被告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并向原告送达。 原告不服,遂成讼。
【案件焦点】
《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样例)能否证明被告就第三方是否 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征求了相关被征收人的意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 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 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 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 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原告申请的第一项信息 为“某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该项目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 议”,该信息涉及涉案拆迁项目内所有与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如 认为该项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按照上述法规 规定履行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程序。现被告仅凭《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样例),不能证明其就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征求了相关被征 收人的意见。被告以此告知原告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 显不足。《答复告知书》中针对原告其他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无不当,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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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区征收办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中针对“某区房屋征收事务中 心与该项目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某区征 收办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信息的答复内容;
二、责令被告某区征收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蒲某的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三、驳回原告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第三人隐私的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息,首先应当判断是否会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会 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对于第三方不同 意公开的,亦应审查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并衡量不公开是否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 影响。上述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第三方权益的判断、征求意见的方式等进 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第三方隐私,不予公 开。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的相关 证据,因而被告提交了一份征收补偿协议的样例,证明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已经 明确约定被征收人不同意公开该征收补偿协议。笔者认为,被告的上述证据, 不能证明其向第三方书面征求了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征收补偿协议样例约定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征求第三方意 见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向第三方征求意见,征收补偿协议样例仅为格式协议文件, 无法证明第三方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时同意该约定内容,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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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第二,征收补偿协议样例不能作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行政机关 履行职责的证据。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判 断并作出相应处理。征求第三方意见应当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的处理方式之 一,并且应当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进行判断和利益衡量。征收补偿协议 样例的制订与签署发生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并且缺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的理由,行政机关亦无法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进行判断和利益衡量,因 而不能作为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履行程序的证据。
第三,征收补偿协议样例作为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证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的目的和价值。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获取信息,充 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因此,《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事先以格式文本对第三方不同意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约定, 实质上是对该信息预先设定为不予公开,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不 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价值的有效发挥。
综上分析,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且对于第三方意见进行审查,不得滥用第三方 不同意的理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唐伟伟 李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