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之原告主体审查

——某市某镇A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诉某市 自然资源局集体土地所有权行政登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行终217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行政登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某市某镇A 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A 村经联社)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市资源局)
第三人:某市某镇B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B村委会)

【基本案情】
福建省某市某镇辖区内的A 村东南部与B 村西北部相接。1988年10月14 日,当地国土部门(具体名称前后有变更,以下统一称为某市资源局)组织A 村、B 村村民对两村的边界进行实地勘查指界,两村的代表在《境界与土地权 属界线调绘原由书》中签名、盖章确认:对双方交界处存在争议的“甲地块” “乙地块”保持现状,待后解决。




12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2004年,某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同年2月18 日,某市资源局向A 村 、B 村发出指界通知书,要求两村对两村的土地权属界 线现场指界。2005年1月18日,某市资源局将对A 村 、B 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登记申请的审核情况予以公告。2006年6月26日,某市人民政府分别向B 村 委会、A 村委会颁发第0825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以下简称825号土地证)、 第0808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以下简称808号土地证)。2019年9月12日, A村经联社成立。
2020年6月4日,A 村村民许某等3人作为A 村第一、第三、第四、第 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 村十村 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第一次提起诉讼,诉称:1966年,A 村分得65亩人造 围海造田的垦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该宗地位于B 村东南处,与A 村不接 壤。虽然历史上与B 村村民多次发生水源争执,造成该地无法正常种植,但仍 有村民零星进行耕作。2013年,政府征用涉案土地。A 村在数年未获得征地补 偿后得知该地被划归B 村管辖,遂要求撤销825号土地证。
同年8月12日,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以不具备原告资格等为由裁 定驳回A 村十村民小组的起诉。之后,许某等3人又以A 村经联社的名义第二 次提起诉讼(即本案),但只提供A 村十村民小组的授权委托书。合议庭责令 许某等3人补充提供联署授权其起诉的村民之身份材料,并在A 村发布公告, 告知要对提起本案之诉的村民进行核实。许某等3人补充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共计2087份。
【案件焦点】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 村共有人口2784人,经核实 提起诉讼的村民有1810名,超过全体村民半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A 村




五、行政登记 129

经联社的名义提起诉讼。
基于A村经联社主张涉案土地系A 村围海造田分得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证明;涉案土地从地理上看不在B 村与A 村的交界处,而是位于B 村一侧、与 A 村不相连,A 村委会与B 村委会均签字盖章确认的《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线调 绘原由书》只记载“甲地块、乙地块”为两村争议地,并无涉案土地存在争议 或属于A 村飞地的记载;A 村委会、B 村委会系同一时期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 有证,而A 村委会申请办理时,并没有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提出主张等因素考 量 ,A 村经联社以涉案土地属其所有为由要求撤销825号土地证,缺乏依据。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需要进行 权属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 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某市资源局于2004年2月18日向A 村 、B 村发出 指界通知书,要求两村于同年2月20日到现场共同指界,不符合上述规定,但 该通知违法不影响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不会对当事人的指界 以及缺席指界情况下提供权属图件产生实质损害,故应认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 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确认某市资源局作出的825号土地证违法。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实务中,对于过半数的村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 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之原 告主体如何审查问题,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掌握。
1.“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建立的 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农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 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13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 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未 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依此,就形式而言,过半数的村民在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时,首先应确认 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指向的是农村经济合作社还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 小组。本案中,A 村经联社于2019年9月12日成立,在其成立前,A 村委会 以自己名义申请办理的808号土地证对其具有约束力。在A 村经联社成立后, 许某等A 村民主张涉案土地为全村财产,只能以A 村经联社的名义提起诉讼, 不能以村民小组行使诉权。
2.过半数村民的审查
“过半数”是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的实质要件。超过半数意味着 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的诉讼为多数村民的意愿。因此,是否超过50%是审 核此类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另外,村民与村民小组是有区别的,村民小组 的同意不代表着该小组内的村民皆同意,多数同意亦可成就村民小组的同意。故 无法以村民小组的同意等同该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成员均无异议。人民法院在对是 否符合“过半数”条件进行审查时,除应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外,尚应逐 一查验提起诉讼的村民身份,看是否存在去世、外迁等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情况、人数有无重复计算以及提起诉讼是否能够真实体现村民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一审法院立案后,通过责令当事人补充提供有意联署起诉的具体 村民身份材料、发布公告并以现场核实情况为依据,最终认定有1810名村民符 合条件,对联署起诉村民的身份尽到了审慎的查明职责。在有效保障当事人诉 权的同时,为诉讼程序的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林前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