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评测中正当对比和商业诋毁的边界

——甲通信公司诉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52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甲通信公司 被告(上诉人):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甲通信公司系合法注册的经营电信业务和移动通信业务的企业,向社会公 众提供网络宽带服务为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公司为测速网的主办方及 经营者,其通过测速网为用户提供网络速度测试服务。科技公司系宽带服务经 营者乙通信公司的网络业务推广商。科技公司在其测速网上向浙江范围内的宽 带用户定向推送对比广告,具体内容为:“经测速网分析,当前城市的乙通信 公司网速超出甲通信公司网速58.95%,本地区乙通信公司网速更快、网络更 稳,玩游戏更流畅、直播无延迟”“您当前的运营商为甲通信公司。经大数据 分析,本市平均网速低于乙通信公司网速57.94%,建议更换网络”等。
甲通信公司认为,科技公司作为乙通信公司宽带服务推广商,编造了乙通 信公司宽带服务与甲通信公司宽带服务的虚假对比结论,歪曲了事实关系,足 以使消费者对甲通信公司宽带产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严重损害其商业信誉,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209

导致其客户流失,给甲通信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构成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 科技公司认为对比广告是根据用户实际测量网速而得,是真实数据,其如实公 布用户测速的统计数据,不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也无法影响消费者的决 定,且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知,市场上普通用户对乙通信公司宽带和甲通信公 司宽带的认知很明确:乙通信公司宽带网速快、稳定、适合直播、玩游戏,但 是价格昂贵;甲通信公司宽带网速慢、不稳定、但是价格低,适合日常浏览网 页等对网络要求不高,追求实惠的消费者使用,故甲通信公司宽带网速远低于 乙通信公司宽带网速是市场的普遍认知,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甲通信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发布涉案宽带网速对 比广告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99万元,并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案件焦点】
1.涉案对比广告中的信息是否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2.涉案对比广告是 否损害了甲通信公司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
【法院裁判要旨】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 人进行商业评论时,尤其要尽谨慎注意义务,不能误导公众损人商誉。涉案广 告对于相关事实的描述属于误导性信息,主要理由:其一,涉案广告未表明相 关数据的统计期限,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甲通信公司的网络服务长期存在网速差 距。其二,涉案广告发布时未说明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亦未提示该对比数值的 得出未排除变素的影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结果系测速网通过规范的、系统全 面的测试而得出。其三,涉案广告中未提示系宽带网速,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结 果涵盖了所有网络服务项目以及乙通信公司相对甲通信公司等而言在网速方面具 有全方位的竞争优势。因此被告在数据样本采集及统计分析方式上存在瑕疵,涉 案广告以此对比数值为依据,进行以偏概全的宣传,属于误导性信息。
关于争议焦点二。科技公司作为乙通信公司的网络服务代理商,推广、经 营与甲通信公司相同的网络宽带业务,二者具有竞争关系。科技公司作为从事




21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专业测速网站的经营者,其所陈述的观点在相关公众中更为权威,其发表对比 广告应更为严谨中立,但其发布的涉案广告的数据比对结果缺乏准确和全面的 事实依据,其片面地将甲通信公司网速同乙通信公司网速做不对称的宣传和对 比,并以文字的形式突出强调乙通信公司网速更快、更稳定等有利于自己产品 的结论或者直接建议更换网络,对甲通信公司的网速产生负面评价,减损了消 费者对于原告网络服务质量的信赖程度,损害了甲通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 声誉,已构成商业诋毁。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一 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涉案宽带网速对比广告的行为;
二、被告在涉案网站首页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网速测评中误导性信息的判定
对网速测评内容是否属于误导性信息,应重点分析网速测试数值是否满足 数据来源客观、数据统计口径一致、数据计算方法科学等要求。第一,影响网 速的因由众多,故同一用户标准下,通过有线接入进行网速测量要求最大限度 降低和排除客观因素对网速测量结果的影响。但被告未区分测速用户宽带接入 方式,且未提示用户关闭其他应用程序,其测试结果不能完全反映乙通信公司 网速与甲通信公司网速的实际速率;第二,关于数据口径的合理性和计算方式 的科学性。作为专门的网速测量网站,应当知道签约宽带的不同会给网速测量 结果带来的影响,同时应在计算方法上就同一取值范围对数据进行横向对比, 减少不同值域对比对结果的客观影响。但被告未对签约宽带进行区分而仅是依 据用户实际测速结果进行算数平均计算,且原、被告双方均确认乙通信公司因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211

企业用户多选取大宽带的用户比例高,涉案测速网站的设置及计算方式会直接 导致不同取值范围的数据进行横向快慢比较,该种将所有数据样本不区分维度、 简单进行算数平均数得出测试结果不符合对比分析的可对比性原则,具有不确 定性和片面性。鉴于被告在数据样本采集及统计分析方式上存在瑕疵,以此为 依据所作的对比广告宣传,属于误导性信息。
二、商业评论中正当对比与商业诋毁的边界
在正当的商业评论和不正当的商业诋毁之间,存在法律界限。这一界限在 于,经营者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地进行评论,不得误 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商誉。特别是针对与自己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评 论,更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如果经营者为了谋求自身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 对手的竞争优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使得公众对其他经营者 及其产品产生误解、质疑、偏见,或者使得公众对其他经营者及其产品产生负 面印象和负面评价,造成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的,则构成商 业诋毁。被告作为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对外发布数据不完整、评 述不恰当的对比广告,以夸大已方产品优势反衬凸显对方的劣势,损害了原告 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认为构成商业诋毁。
三、对比广告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认定
广告宣传内容缺乏依据,引人误认,虚假抬高自身竞争优势的,可以认定 构成虚假宣传。如果是对比性广告,将自己与他人同类产品进行优劣对比且缺 乏依据,贬损他人产品公众评价的,又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本案被诉 侵权的对比性广告既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也构成商业诋毁。当虚假 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发生竞合时,在法律上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
“网络评测”属于互联网时代新型商业模式。本案系互联网上利用网速评 测方式进行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以遏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维护消 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不受干扰为导向,确立了网速评测结果应遵循可比性原则, 即在满足数据来源客观、数据统计口径一致、数据计算方法科学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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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全面客观评述,厘清了正当广告对比和商业诋毁的边界,同时明确了评测公司 应恪守客观、中立的职业操守,对凭借网速测试者优势介入他人市场竞争的行 为予以了规制,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助推诚信有序、公平透 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