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知名高校简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医科大学诉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分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终40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205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医科大学
被告(上诉人):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分公司

【基本案情】
医科大学是某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成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 育部和某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2017年成为某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拥有5所 附属医院,其中4所为三级甲等医院,同时在某省设有23所非直管附属医院 (临床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进入2018年度 中国医院科技量值评价排行榜综合百强,附属眼视光医院眼科学连续三年位居 全国第二,科技产出指标首次位列全国第一。某医是医科大学的简称。
科技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眼视光技 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2020年1月16日,科技公 司开设分支机构科技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总公司业务。
2020年9月,医科大学发现科技公司分公司经营案涉门店,主要提供验光 及配镜服务,其店面门头、店内装潢等处均标注“××某医眼视光中心”字样, 其中“××”字样较小,“某医眼视光中心”字样较大。
医科大学认为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分公司在明知“某医”知名度的情况 下,故意以“某医”为字号,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含有“某医”字样的店招、 室内装潢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要求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分公司停止侵 权、赔偿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件焦点】
1.医科大学的简称“某医”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2.科技公 司、科技公司分公司使用“某医”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作为医科大学的简称,经由




20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长期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认可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医 科大学形成稳定对应的联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故可认定 “某医”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医科大学拥有附属眼视光医院等多所附属 医院,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分公司所涉行业和经营范围与医科大学的业务范围、 科研领域存在部分重合,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医”文字,并在店面门头、 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某医”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医科大学商誉的故意,客 观上亦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医科大学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但因科技公司分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遂改判全部责任由科技公司 承担。
【法官后语】
本案是涉知名高校简称被仿冒的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判断使用高校简 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高校简称是否属于企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 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 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就企业名称而言,应当作广义解释,即除狭义的 企业名称外,也包括非企业,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名称。具体到 本案中,“某医”作为医科大学的简称,应当也属于企业名称。
第二,企业简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应当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即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 众所知悉。医科大学是浙江省唯一的省属重点建设医学类高校,实力雄厚,在 温州地区颇负盛名。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更是浙江省唯一一家三级甲等眼 科专科医院,综合实力位列全国眼科第一方阵,享有极高声誉。“某医”作为 医科大学的简称,经由长期持续使用,已与其形成稳定对应的联系,成为有一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 207

定影响的企业简称。
第三,双方业务上是否具有相关性或竞争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 的在于通过规制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阻止市场主体以不正当方式获 取市场竞争优势,维护“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 争法》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也维护整个市场的竞 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竞争行为的广泛性,当经营 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是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由此产生的亦是损害与 被损害的关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着眼点不应当仅局限于具有直接竞争 关系的主体之间,而是应当聚焦于“竞争性利益”的保护。本案中,医科大学 是从事教学、科研业务的教育机构,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分公司主要提供验光 及配镜服务,虽然二者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但医科大学拥有的附属眼视光医 院从事包括验光及配镜服务在内的眼科医疗活动,可以认定二者的经营业务存 在关联性,故医科大学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确认非直接竞争关系的经 营者被不正当手段争夺了交易机会时也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有助 于遏制复杂多样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引起混淆后果。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 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科 技公司、科技公司分公司不仅将“某医”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还在店面门 头、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某医”字样,明显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亦 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医科大学及其附属眼视光医院存在特定关系,足以造 成混淆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本案厘清了使用高校简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标准,并通过 司法判决确认了医科大学的简称“某医”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强有力 地保护了本土知名高校无形的财产权利,充分体现了法院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编写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赵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