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擅自销毁、转移被保全的侵权产品,可以推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

——周某诉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被告(上诉人):机械设备制造公司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7

【基本案情】
周某系专利号为ZL201110375××x. × 名称为“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 专利权人。因发现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存在涉嫌侵权行为,周某向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根据周某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至机械设 备制造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明确告知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 全证据。之后,周某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请求判令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案件审理过 程中,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将被保全证物擅自转移并销售给案外人,致使该被诉 侵权产品灭失,无法进行现场勘验。
【案件焦点】
1.被诉侵权人擅自实施转移、处分人民法院证据保全之物的行为如何进行 法律评价;2.因上述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技术特征比对事实无法查明的, 如何进行专利侵权判定;3.在被保全证据被恶意转移的情况下,能否结合在案 证据推定侵权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前保全产品系本案进行专 利侵权比对的关键证据,而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转移 诉前保全产品并导致该产品灭失,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为维护正 常的诉讼秩序,应对相应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网站宣传展示内容,诉前证据保全情况以及本案诉中现场勘验情况,足以 认定其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法仍应承担相应责 任。至于具体赔偿金额,首先,被诉侵权产品价值较大;其次,机械设备制造 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与周某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对周某享有涉案专利权理应知晓, 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再次,相关证据显示机械设备制 造公司方面曾向全国多地发送过排水板生产线,可见侵权规模较大,情节较为 恶劣;最后,机械设备制造公司毁灭诉前保全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本案诉讼的




14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正常开展,亦在客观上增加周某一方的维权成本,在赔偿裁量中应一并考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决定书,对机械设备 制造公司罚款20万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某ZL201110375××x. × 号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 产品;
二、被告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经济 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
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冲压粒子、冲压粒子固定螺 杆、真空泵、连通管路等部件,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基于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对证据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所实施的妨害民事 诉讼行为,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 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证据妨碍排除规则适用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例,对构建知识产 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2020年11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中,专门就证据保全的审查及相应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证据 妨碍排除规则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内的适用作出进一步探索。根据前述规 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实施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 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对其科以公法层面的制裁和私法层面的不




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9

利事实推定。
证据妨碍排除即民事诉讼体系中,“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到“谁控 制谁举证”特别规则的异化,体现的是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证 明基本法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当修正,目的是要避免因僵化、机械适用该证明 基本法则而可能给寻求司法救济之善意无过错的专利权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其既是促使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制度性安排,防止当事人利用诉讼技巧, 实施妨碍法院查明事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也是维护公平原则的衡量性博弈, 避免在个案中将一方当事人实施证据妨碍行为所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风险, 转嫁给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证据妨碍排除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标准,第一,适用前提为行为主体对待 证事实无举证义务,且对方当事人已穷尽举证能力进行举证。第二,行为表征 为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交证据或使 待证事实无法被证明。第三,行为人主观状态上应具有不诚信举证、妨碍对方 举证的故意。第四,客观结果上已经实际妨碍案件事实查明,导致基于在案证 据无法认定待证事实。本案中,从适用前提来看,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不负有被 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举证义务,且周某已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完成 了自身的举证义务。从行为表征来看,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以转移被保全产品的 方式,导致技术特征比对无法开展。从主观上看,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已被法院 明确告知不得擅自破坏、转移被保全产品,主观上知晓其行为的恶性。从客观 结果来看,增加了法院侵权认定的难度,该行为构成证据妨碍。
关于证据妨碍排除的适用后果,首先,法院可以采取私法层面的不利事实 推定。在充分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的基础上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 主张成立,不属于对被诉侵权人因实施妨害民事诉讼须承受之不利后果范围的 不当扩大。比如,本案中,根据被诉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网站宣传展示内容, 诉前证据保全情况以及本案诉中现场勘验的情况,足以认定其存在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法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据此推定侵 权成立。其次,法院可以对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科以公法层面的制裁。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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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中,法院对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的司法罚款体现了法律对于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妨 害民事诉讼、破坏诉讼秩序的否定性评价。通过寻求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制度价 值和司法技术,为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贡 献一剂良方。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小全 李昕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