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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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某某申请破产清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17号(个11)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申请破产清算 3.当事人
申请人:呼某某

【基本案情】
呼某某于2014年至2016年投资经营某文化公司,该公司经营场所与某超 市同处于某大厦。2016年年底,受某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影响,某文化公司 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某卖掉唯一住房,将 260万元卖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仍欠100多万元未能清偿。
2021年6月9日,呼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9月2日裁定受理呼某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一案, 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呼某某破产事实和财产进行调查后发现,呼某某当 前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呼某某的财产包括呼某某为其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 价值5万元、某文化公司60%股权、少量现金等。债务方面,共有7位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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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总额为924146.87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2021年10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 权人审核并表决通过《呼某某财产报告》《呼某某豁免财产清单》和《呼某某 破产案债权表》。《呼某某豁免财产清单》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生活、工作 和学习的必需品。债务人申请豁免的必需品为家具、家电、手机等学习、生活 用品,价值约3950元。二是每月收入在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以下必 要生活支出,具体包括:(1)母亲赡养费支出每月487.50元;(2)女儿抚养 费支出每月1100元;(3)呼某某每月生活费支出2200元(该金额按照深圳市 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元计算确定)。
【案件焦点】
1.如何确定豁免财产的范围,既能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能获得 债权人的认可;2.债务人是否符合宣告个人破产的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要问题是确定债务人豁免财产 的范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就呼某某的豁免财产清单进行 了充分地讨论与协商。考虑到呼某某作为一个单亲妈妈,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 女儿要抚养的情况。因此,在豁免财产清单中的每月支出中列明了老人的赡养 费、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了债务人的个人必要支 出费用。本案所确定的豁免财产的范围和标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全体债权 人均无异议,债务人本人亦无异议。
另外,针对呼某某是否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查发现,呼某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结合呼某某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诚 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个人破产原因和经过的表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呼某某符合宣告破产条件,遂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呼某某 破产。自此,呼某某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管理人或者深圳市破产事务




九、其他 283

管理署发现呼某某有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义务严重情形的,可 以申请法院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届满后,呼某某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 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法院将根据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及管理人的监督 报告,结合债权人的异议情况,全面回溯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的表现,未发现 债务人有破产欺诈行为或者情形的,将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终结呼某某个人破产清算程序。

【法官后语】
破产清算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兜底性程序,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也 是三种程序中最为严格、要求最高、救济力度最大的程序。本案的全面开展实 现了真正意义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激活,也使得本案债务人成为我国第一位真 正意义上的“破产人”。本案中形成的工作思路也为后续个人破产审理提供了 宝贵的实践经验。
一是建立面谈辅导机制,严防申请人滥用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一方面要及 时清理债务,另一方面要防止破产欺诈,特别是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制度进行 逃废债。在个人破产办理中,建立申请破产前的面谈辅导机制显得非常迫切。 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官对债务人呼某某进行一对一面谈辅导, 具体了解到呼某某的破产原因和事情经过,受到某超市破产的影响以及整个教 培行业的变化,让呼某某无法恢复经营能力。并释明破产程序的后果和法律责 任,让债务人清晰了解整个个人破产程序和获得救济的成本。经过面谈,深圳 破产法庭加强了对当事人不正当财产处分和财产安排行为的高效识别、及时处 理,不断总结破产原因审查规则,明确了程序启动条件。
二是强调如实陈述义务,以“帝王条款”防范逃废债行为。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事领域的“帝王条款”,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陈述的破产事 实及其申报的破产信息,是法院判断其是否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重要依据,故 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全过程都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如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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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针对呼某某的债务情况和财产情况,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严格履行 诚信义务,如实申报个人债权债务信息,积极配合管理人出具《债务人财产状 况调查报告》《呼某某豁免财产清单》和《呼某某破产案债权表》,与债权人形 成了良好的协商互动氛围,最终推动债权人大会的一致表决通过。这充分说明 诚实信用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的作用,也为今后案件审理中适用该原则提供 了实践范本。
三是确定豁免制度的范围标准,体现破产制度的价值权衡。如何平衡债务 人生活需求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破产案件 的豁免财产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方利益,合理准确地确定债务人豁免财产 范围有助于兼顾双方的利益,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本案中,呼某某将每 月抚养费支出由3200元调整为1100元。最终形成的《呼某某豁免财产清单》, 债权人会议经表决,一致同意该豁免财产清单。另外,本案依据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确定豁免财产,为确定豁免财产数额提供了客观的标准和依据,在满足债 务人及其所扶养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 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
从法律效果来看,呼某某案的成功办理确定豁免制度的范围标准为个人破 产制度实践发展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为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立法 探索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从社会和经济效果来看,该案在个案层面向社会 公众清晰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在防范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方面深思熟虑 的规则设计,传导了现代社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法律温 度,彰显了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机会的个人破产制度 理念。
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