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银行卡盗刷事实认定判断标准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金融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韦翔某诉甲银行东湖开发区支行、支付科技公司信用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韦翔某
被告:甲银行东湖开发区支行、支付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韦翔某曾于多年前在被告甲银行东湖开发区支行处办理了信用卡。其 后,原告将该卡绑定自己名下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用于日 常消费支出。
2020年1月21日,原告韦翔某及家人返回河南省正阳县老家。2020年2 月1日21:30分左右,案涉信用卡关联的支付宝账户发生多笔“交易关闭” 情况。当日22:00分,案涉信用卡关联的微信发生一笔交易,信用卡支付交易 金额13617.91元。另案涉微信号还绑定了原告韦翔某名下乙银行信用卡一张, 也于同日晚发生类似线上消费。
2020年2月1日22时许,原告向正阳县公安局电话报案,称甲银行和乙银




三、银行卡纠纷 133

行的信用卡在身边,没有进行任何操作,其银行卡内的钱被消费将近2万元。 该局建议原告找银行咨询、解决相关事宜。
2020年3月2日,甲银行向原告韦翔某发送信息,告知其需偿还账单金额 13714.07元。
2020年3月31日,原告韦翔某被解除居家隔离观察,其后返回武汉。2020 年4月14日,原告向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就银行卡盗刷报案,该局于当日 出具了《受案回执》,但尚未有正式处理结果。
因原告韦翔某逾期未归还上述款项,被告甲银行东湖开发区支行将此不良 记录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内。
2020年9月12日,原告韦翔某偿还了案涉信用卡款项14621.09元。

【案件焦点】
持卡人、发卡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网络交易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支付科技公司提交的 后台电子数据显示,案涉微信支付都是在同一台手机上通过微信密码验证的方 式进行的线上消费,而该手机据原告所述一直放置在身边;另原告庭上所述该 手机及其注册的微信一直由其个人使用,与另案中乙银行客服当时电话记录中 该微信系由原告妻子使用的说法存在出入,因当前网络诈骗情况复杂、手段多 样,不能排除原告或家人在事发当日晚上使用案涉手机进行微信支付的可能性。 且公安机关对此事调查尚无结论,是否被盗刷现在尚未定性,原告认为微信支 付系统受犯罪分子攻击或存在系统漏洞,从而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 易,现证据并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返还信用卡交易支出金额 及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撤回信用卡逾期记录的 诉请,因原告现已偿还了案涉信用卡逾期款项,被告甲银行东湖开发区支行亦 表示愿意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原告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故本院对此诉请予以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134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十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甲银行东湖开发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韦 翔某消除因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二、驳回原告韦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民事审判实务中常见的银行卡盗刷交易类型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 易。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对这两种盗刷交易有明确定 义:“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 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 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 额增加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后台电子数据显示,案涉微信支付都是在同一台手机上通过 微信密码验证的方式进行的线上消费,故排除了伪卡交易的可能性。另持卡人 庭上所述绑定案涉银行卡的手机及其注册的微信一直由其个人使用,与另案中 乙银行客服当时电话记录中该微信系由其妻子使用的说法存在出入,不能排除 持卡人或其家人在事发当日晚上使用案涉手机进行微信支付的可能性,且公安 机关对此事调查尚无结论,是否被盗刷现在尚未定性,故本案因证据不足,法 院无法认定其存在网络盗刷交易行为的事实,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方面的诉请。
处理该类型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受信息技术条件限制,持卡人常因证据 不足驳回诉讼请求,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新 出台的《银行卡规定》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对银行卡盗刷 交易事实认定提供依据,其中第四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 则,列举了持卡人在主张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时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完成其





三、银行卡纠纷


135


初步举证责任,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的主张;依据“谁占有 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规定了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对持卡 人难以获得和掌握的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等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 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持 卡人提交的该款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使法院对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形 成初步确信。这部法规还对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破解了银行卡纠纷中的部分疑难问题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对于加强银行 卡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健全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