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秦某某隐私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98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隐私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秦某某
【基本案情】
李某某、秦某某系居住于同侧一排平房的邻居,两家房屋进户门为同一朝 向。2020年10月,秦某某在所居住的房屋门前安装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位 于进户门上方,另一个位于进户门一侧外墙的空调外机上方,两个摄像头分别 沿街向东、向西拍摄。位于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能够拍摄到李某某家房 屋进户门前一带区域,安装于秦某某房屋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街上 的往来人群。
李某某认为,秦某某安装监控摄像头摄录影像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秦某某 拆除两个监控摄像头、删除录像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秦某某系高龄老 人,认为其在屋外安装监控摄像头是为了保障自身安全。
272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案件焦点】
秦某某在房屋外墙安装能够摄录李某某在屋外活动的监控摄像头,是否构 成对李某某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秦某某在房屋外墙安装的两个 监控摄像头,因位置角度、摄录内容不同,应当分别认定是否侵犯李某某的隐 私权。
安装于秦某某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其拍摄角 度将李某某家进户门一带置于可视范围,李某某的日常生活因此被长期摄录, 隐私权受到侵害,李某某有权要求秦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安装于秦某某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朝街,系居民通行的公共区域,李某某 在这条街上的行走已脱离“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范畴,即使摄录内容中 出现了李某某影像,也不宜认定侵犯李某某隐私权。
同时,考虑到李某某、秦某某居住的成排平房没有封闭式管理,无其他安 保措施,秦某某又系日常独居的高龄老人,确实有安全需求,故仍应为秦某某 保留合理数量、合理位置的监控摄像头。因此,秦某某应当拆除镜头朝向李某 某房屋的一个监控摄像头。
关于李某某要求秦某某删除监控录制视频信息的诉请,李某某在自家进出 的情况即行踪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密性,因此秦某某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 关于李某某家进出情况的画面内容属于应当删除的信息。
关于李某某要求秦某某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请,鉴于李某某尚未因此遭受巨 大精神痛苦,且隐私权受侵害后有多种救济方式,双方系多年邻里、秦某某年 近九旬等因素,结合我国尊老敬老传统,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某要 求赔偿损失的诉请,其交通费、误工费系由秦某某侵权导致发生,秦某某应予 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五、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273
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安装于房屋进户门一侧 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一个;
二 、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 外机上方监控摄像设备内有关原告李某某家人员进出行踪的视频内容;
三、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交通费12元、 误工费282元,合计294元;
四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同一审法院 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首次作出明确界定,将“隐私”定 义为“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 密信息”。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首批诉至法院的邻里因安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 隐私权案,集中呈现了隐私权保护和私宅防盗需求的冲突,亦凸显了后民法典 时代法院在案件裁判中继续深入解释“隐私权”的重要职能。
原、被告在临街平房邻屋而居,原告被拍摄时所处的区域并非屋内专有部 位,而系人们均可通行的共用区域。因此,裁判难点包括:个人在共用区域中 是否享有隐私权,判断侵犯隐私权的依据是什么。
一、共用区域的特点
典型的共用区域如邻里共用的楼梯间,多人共用的办公室、教室、宿舍寝 室。共用区域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无人享有专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缺乏足以隐 藏人们行为、言语的物理屏障。个体之间没有足以阻碍声、光传播的隔断,人 的行为、言语大部分暴露于空间,为他人所看见、听见。他人的这种看见、听 见可能被动,也可以主动,但均不违法。各人亦有权在共用区域内各部位走动。 这是共用区域相较于私人区域的特点。二是各人有默认的且受习惯约束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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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共用人除了空间上的联结,往往系同一团体成员(邻居、同学、同事 等),因此受团体内不成文规则的约束,如不在邻居家门口无事久留,办公室、 教室里各人有专用座位,寝室宿舍中有专用床位, 一方虽能够但不会轻易侵入 他人的专用空间,他人亦厌恶另一方的擅自越界闯入,即有明显的使用范围隔 断和领地心理隔断,这是共用区域相较于公共区域的特点。
二、共用区域中的隐私权
共用区域具有上述特点,则个人在共用区域未加遮掩地展示其外表、言行, 能否认定其拥有“隐私”?摄录他人在共用区域未加遮掩的外表、言行,是否 仍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人的安宁、尊严和自由。该核心价值不随场 域的变动而变化。在共用区域中,人们仍有对安宁、尊严与自由的期待。在共 用区域中,虽无专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完全的物理隔断,但人们默认存在 使用范围隔断和领地心理隔断,因此,期待至少在自己的专用空间内,个人仍 然有对其信息、行为、事件展示的绝对自主支配权,以及相应的排除他人妨害 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家进户门前一带的位置,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属于和 邻居共用的区域,但在日常生活中实际默认为原告家专用空间,具有私密属性, 原告有理由期待在该位置的进出活动不受他人侵扰。因此,摄录他人在共用区 域未加遮掩的外表、言行,仍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在共用区域中, 个人对于隐私的期待水平分别低于和高于在私人区域、公共区域中的期待水平。 譬如,在公寓楼梯间的个人不会期待其不被邻居透过“猫眼”看见,但会期待 自己不受到邻居监控摄像头的长时间拍摄;办公人员不会期待自己在办公室的 进出不为人所知,但会期待自己在工位上的一举一动不被全程直播。
三、共用区域内侵犯隐私权的判断标准
隐私权与权利主体的主观感受密切相关,但主观心理状态是流动的,作为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隐私权应同时设定稳定的客观边界。因此,在司法裁判中, 认定侵犯隐私权须有主、客观依据,既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期待”自己保有隐 私,也应当审查这种“期待”是否“合理”。主观性的“期待”,重点考察被
五、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275
侵害人在该共用区域内是否期望其信息、行为、事件(如面部特征、言语、日 常习惯等)不被他人带有目的性地观察、记录,即被侵害人怀有保有隐私的心 理预期。个人感到隐私被侵犯时的心理体验为:个人对其信息、行为、事件的 展示、传播丧失了控制感,感到被“观察者”所凝视。如本案原告表示,不愿 自己的身影、进出门时间被邻居摄录、了解,不愿因此成为街坊议论的对象。 客观性的“合理”,即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判断在当时的情境中,被侵 害人保护隐私的期待是否具有正当性。譬如,当事人认为物业在楼道、电梯安 装监控摄像头侵犯隐私权,此类诉请便不具有合理性,因其对于隐私的期待不 具有正当性。
四、共用区域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个人的共用区域隐私权,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受到一定程 度的限制。如,负有公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了保障治安、预防犯罪、利于侦 查等合法目的,同时具备完善的安装、使用、内容保管等管理制度,可以对共 用区域进行摄录。个人在共用区域亦不可滥用隐私权,应当容忍他人的合法需 求。本案中,其中一个摄像头正对原告家入户门,法院判处应予拆除,另一个 摄像头拍摄临街画面,原告在大街上行走的情况不具有私密性,且被告确有安 装摄像头作为安防措施的需求,故法院判决保留这一个监控摄像头。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朱红
共用区域内的隐私权保护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