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就近、就急原则致患者病情加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赵秀某诉某卫生院、胡守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赵秀某
被告:胡守某、某卫生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0日18时50分许,某输油站北侧,胡守某驾驶无号牌的电动 四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赵秀某撞出,造成赵秀某受伤, 车辆损坏。某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胡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 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胡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秀某无 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卫生院派出急救车辆将赵秀某送往朝阳抢救中心,赵秀某 经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赵秀某的监护人认为某卫生院 抢救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赵秀某丧失最佳救治时机,使其伤情加重成植物人 状态。


7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赵秀某伤情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 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人数建议2人,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赵秀 某属完全护理依赖,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关于某卫生院急救时将赵秀某送至朝阳抢救中心是否有延误救治过错、是 否导致申请人病情加重(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司法鉴定意见为:1.离开事故 现场时间19:23,到达医院时间20:10,用时47分;离开事故现场时间19:30, 到达医院时间20:10,用时40分;离开事故现场时间19:23,到达医院时间 19:59,用时36分:某卫生院将被鉴定人送至朝阳抢救中心存在一定的延误, 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原因。2.离开事 故现场时间19:30,到达医院时间19:59,用时29分,某卫生院将被鉴定人 送至朝阳抢救中心与送至北京同仁医院(亦庄院区)(以下简称亦庄同仁医院) 用时相差较小,医方不存在延误,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案件焦点】
1.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院前医疗急救行为与患 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鉴定意见书, 某卫生院院前记录中对急救车离开事故现场时间、到达医院时间记录不够准确, 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事故地点与朝阳抢救中心及亦庄同仁医院存在距离差异, 根据就近、就急的原则,某卫生院未举证证实当时客观上存在不能及时到达亦 庄同仁医院的不利因素,故其选择距离较远的朝阳抢救中心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现有证据证实的离开事故现场时间、到达医院时间, 证实急救车辆将原告送往朝阳抢救中心用时至少36分钟,故某卫生院将原告送 往朝阳抢救中心存在一定延误,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 系,属轻微原因。某卫生院虽提交胡守某儿媳王某签字的交接记录单,但未证 明将原告送往朝阳抢救中心取得了原告或其近亲属的明确意见,故某卫生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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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77

于无过错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责任比例,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交通事故所致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某 卫生院的院前急救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原告病情的紧急程度等因素,酌 情确定某卫生院负担原告总损失中10%的赔偿责任,胡守某负担90%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定原告损失为1947701.79元,加上胡守某垫付的费用,原告总损失 为2068431.99元,根据赔偿责任比例,某卫生院负担206843.20元,胡守某负 担的部分扣除其已垫付的费用后,胡守某还应负担1740858.59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
一 、胡守某赔偿赵秀某1740858.5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 、某卫生院赔偿赵秀某206843.2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赵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一、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不规范的医疗行为与危急重症病人构成民事侵权 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 害人的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院前医疗急救是 指在院外对危急重症病人的急救,即具有通信器材、运输工具和医疗基本要素 所构成的专业急救机构,在病人到达医院前所实施的现场抢救和途中监护的医 疗活动,不包括见义勇为的目击者等实施的救助行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所实 施的医疗活动如存在出诊不及时、延误治疗情况,导致病人病情加重,院前医 疗急救机构因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对于危急重症病人而言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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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二、违反相关院前医疗急救规定是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其违反相关急救规定,即急救行为存 在不当。我国《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 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第二 十三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 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北京市院前医 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院前医疗 急救机构职责:(一)严格落实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 意愿的转运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对 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树立科学合理的就诊观念。”急救机构采取 专业、规范的院前医疗急救行为,不仅有助于院前医疗机构进一步改善相关工 作机制,保护院前医疗机构自身权益,也有利于每一位危急重症病人在紧急情 况下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救助与治疗。急救相关规定要求急救机构将患者送 往距离最近、用时最短且有救治能力的医院。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 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本案中,某卫生院无 正当理由将赵秀某送往距离更远的医院,违反就近、救急原则,故某卫生院的 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存在过错。
三 、综合考虑院前急救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判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的民事赔偿责任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除实施侵权行为外,还要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即因延误治疗导致危急重症病人病情的加重。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 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在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最复杂。本案中,赵秀某 是在交通事故中被车撞击导致颅脑损伤,其后又在院前医疗急救中存在延误治 疗情况,故需要将交通事故、病人伤情、医疗急救等因素在颅脑损伤后果构成 中予以综合考虑。因交通事故是导致赵秀某颅脑损伤的根本、直接原因,颅脑 损伤病情发展迅速,而某卫生院的延误治疗属于轻微原因,故酌情确定某卫生 院负担1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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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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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某卫生院违反就近、救急的院前医疗急救原则,未将赵秀某送往就 近的亦庄同仁医院,而选择距离较远且实际用时较长的朝阳抢救中心,故某卫 生院的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存在一定延误,该过错与原告的颅脑损伤后果有轻微 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郭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