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超等诉陈某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超、王某云、张某和、张甲
被告:陈某军、袁某生、某建筑工程公司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某地产公司安阳某小区项目,袁某生为实际施工人。 袁某生将部分工程又承包给陈某军施工。2018年10月,陈某军雇用李某花 (四原告亲属,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到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活。2018年11月21 日,李某花在下楼梯时从没安装护栏的楼梯摔落受伤。随后李某花被送往甲医 院、乙医院、丙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李某花构成一级伤残。2020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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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7日,李某花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 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法院依法确认了各被告的责任,并 判决后续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此次事故导致李某花长期瘫痪在床,处 于植物人状态。法院判决后,李某花又先后在甲医院、丁医院住院治疗。2020 年12月8日,李某花到戊医院进行昏迷促醒等方面的康复治疗25天。2021年 2月21日,李某花因伤势过重死亡。在法院判决后,李某花治疗又产生大量 费用。
【案件焦点】
张某超等主张各项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张某超等的 损失应该由谁负担,如何负担。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3月,李某花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法院对双方侵权因果关系进行了确定,判决陈某军对李某花损失 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袁某生、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李某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第一次判决前李某花受伤后最后一次住院为在己医院,治疗肺部感染,出 院建议继续用药治疗,病情变化及时随诊。2020年6月21日,李某花因肺部 感染到丁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应予以支持。李某花从受伤至去世一直处于昏 迷、植物人状态。其从受伤到去戊医院治疗中间两年有余,根据李某花受伤情 况、以往治疗情况及治疗后恢复情况,张某超等在李某花受伤后两年带其到戊 医院进行植物人促醒治疗,属于过度治疗,对其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法院 依法确定其合理费用为:医疗费12024.2元;交通费360元(20元/天×18 天);残疾辅助器具费酌定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天×18 天),以上共计14484.2元。陈某军承担80%的责任,即11587.36元。袁某生、 某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超等主张的其他外购药品、 在卫生室的医疗费,其提供的不是正规票据,对该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张 某超等主张丧葬费能否支持的问题,李某花于2018年11月受伤,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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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去世。鉴于从李某花受伤到去世间隔时间较长,其主张受伤两年后死亡产 生的丧葬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 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陈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云、张某和、张某超、张甲医 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费共计11587.36元;
二、袁某生、某建筑工程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王某云、张某和、张某超、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 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在当前维护 农民工权益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妥善审理此类案件需要准确认定损 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过度治疗产生的不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不应承担。赔偿义务人承担后 续治疗费应满足两个前提:第一,该费用的发生必须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导 致;第二,必须是合理的费用,是否合理应当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衡量。本案 中,李某花在第一次判决前,最后一次住院为在已医院治疗肺部感染,出院建 议继续用药治疗,病情变化及时随诊。之后,2020年6月21日,李某花因肺 部感染到丁医院住院治疗,该笔费用系李某花伤势尚未治愈情况下,确需继续 治疗所产生的费用,陈某军等理应承担。而李某花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处于植 物人状态后,后续昏迷促醒等方面的康复治疗费用是否应得到支持仍有争议。 一般认为,应该将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否趋好,作为判定是否过度治疗的基 本准则。具体说来,要看治疗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等。而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衡量,对于大多数植物人患者,目前尚无可以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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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能够长期生存的有效手段。李某花的亲属想要通过专业的昏迷促醒治疗使其 病情有所好转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是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而进 行的手术或服用疗效不明的贵重药品等治疗,应当认定为过度治疗。本案中, 李某花进行昏迷促醒等方面的康复治疗25天,共计花费73541.98元。张某超 等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或充分理由予以说明该治疗是必要、经济、有效的。 因此,这种过度治疗产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不应承担。
2. 受害人定残多年后死亡,赔偿义务人不再承担丧葬费。本案的第二个争 议焦点是受害人从受伤到去世间隔两年多的时间,其丧葬费是否应由雇主承担? 对此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李某花经手术治疗后呈植物人状态,虽经过一段时间护理仍最终死 亡,在此过程中,无证据证明从李某花受伤到死亡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因此, 李某花的死亡系本次提供劳务事故所致,应为本次提供劳务事故的损害结果, 故雇主应当赔偿丧葬费。
第二,死亡证明书系医院在病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等确认措施而出具的, 并不能认定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本案中,没有对李某花进行死亡鉴定,死亡 原因无法判断,且李某花受伤至去世间隔两年多时间,是否与自身病情有关无 法确定,故不应支持张某超等关于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首先,在无法确定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根据死因鉴定结论进 行判断。其次,看受害人死亡的时间节点。李某花经手术治疗后呈植物人状态, 若其在手术过程中死亡,或在第一次出院后护理期间病情恶化又入院治疗期间 死亡,其死亡原因可确定系本次事故所致。但李某花2018年11月21日受伤, 2020年12月8日到戊医院进行昏迷促醒治疗,2021年2月21日去世,在病情 稳定过程中,家属又带其到医院进行昏迷促醒治疗。故造成李某花死亡可能是 治疗所致,也可能是其他因素所致。最后,考虑案件终结状态。根据社会常识 及生活经验判断,死亡是李某花植物人状态下的自然发展趋势,短则数月,多 则数年。在数年的发展过程中,是否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受害人死亡无法判断, 故受害人在生存数年后死亡是否与事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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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最理想状态,案件的解决应当有一个终结,若受害人生 存数十年后仍然起诉要求赔付丧葬费,案件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迟迟 得不到解决。
编写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邢霞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尹丽苑
提供劳务者受伤定残后,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标准及受害人死亡后丧葬费是否应当支持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8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