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环境侵权责任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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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公司诉物流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44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大桥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物流公司、运输公司
被告(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





① 纪海龙:《法律漏洞类型化及其补充——以物权相邻关系为例》,载《法律科学(西 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12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季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物流 公司名下A 车辆行驶时,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其车前部右侧及左 侧,先后撞击前方同车道内赵某某驾驶的运输公司名下B 车辆尾部左侧及路左 侧护栏,致B车辆尾部左侧卸料阀被撞断,车内所运载的硫酸泄漏到邻近路 面、泥土及水塘中,造成两车、路面及附属设施受损,B 车辆车内运载的货物 泄漏、事发现场附近水体及土体受污染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在本起 交通事故中,季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责任。经交警部门调查查明: 发生交通事故后,B 车辆的紧急切断阀未能发挥阻止罐体内硫酸泄漏作用,且 运输公司驾驶员、陪运员均未对车辆泄漏的硫酸采取任何紧急阻止措施,从而 导致现场附近水体及土体污染严重。为及时修复受损的环境资源,大桥公司与 环境修复公司签订《环境应急处置项目合同》,约定大桥公司委托环境修复公 司负责案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程总价为293755元。2019年11月,环境修复 公司出具验收报告,经专家评议后认定受污染水体及土壤经治理后满足相关环 保标准要求。
物流公司为A 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三责险(限额100万 元)、车损险、不计免赔等商业险。运输公司为B 车辆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 交强险、三责险(限额150万元)、车损险、不计免赔等商业险以及道路危险 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案件焦点】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环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 担问题,在存在第三人环境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应严格 按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予以认定。虽然案涉污染事件的起因是交通事故,但 交通事故并非导致该污染后果的唯一原因。应当综合分析各方行为与污染后果




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21

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此判定各自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运输公司的车辆 系特种车辆,按照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在运输行驶过程中其车辆罐体的紧急切 断阀应当予以关闭,以保障车辆被撞击时发挥阻止危险品外泄的作用,但运输 公司怠于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车辆行驶过程中该紧急切断阀处于打开状态, 运输人员亦疏于管理和应对,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紧急切断阀丧失其阻止 硫酸外漏的功能,这是案涉硫酸发生如此大规模泄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主要 原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失后果,物流公司应承担 30%的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理赔金额均在保险限 额内,为减少诉累,物流公司、运输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两家保险公司 分别对各自投保车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大桥公司赔付。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 三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大桥公司88126.5元; 二 、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大桥公司205628.5元;
三、驳回大桥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为新类型的数人环境侵权案件,其特点在于两个及两个以上侵权主体 造成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多个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实践 中,认定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时应兼顾“公正与效率”,不仅要使受污染环 境快速修复及受害方获得有效救济,还要让侵权行为人的理性预期与责任分担 相匹配。因交通事故进而引发污染损害的,污染者和第三人基于不同原因产生 同一环境损害事实,作为污染危险源的控制者也即侵权人,适用无过错原则, 因交通事故致污染物资泄漏的属于环境侵权中的第三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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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交通事故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叠加情形下的责任分担认定提供了思路, 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1.交通事故和环境侵权叠加情形下的归责因素考量。
环境侵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分别 或重合引起,存在“多因一果”的现象。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环境侵权中,交通 事故一般是污染事故的起因,但往往并非导致环境污染后果的唯一原因。因此, 除交通事故外,还需要对导致环境污染后果的其他侵权行为等进行综合评判。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 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大小所作出的行政法律文件,是处理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交通事故责任评价的内容仅 限于交通事故本身,不能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环境侵权责任属于典型的民事责任,其认定须遵循侵权行为、环境污染后 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三要素构成要件的基本逻辑,适用侵权人无过 错责任、第三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虽然系物流公司的车辆撞击运 输公司的车辆导致硫酸大量倾泻,但运输公司未正常关闭车辆罐体紧急切断阀 等也是导致环境污染的原因。因此,运输公司的操作失范、过错程度等应当一 并纳入本案当事人侵权责任分配的法律评价范围,不能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确 定环境侵权责任。
2.第三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在第三人环境侵权中,应当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赔偿责任比例,第三 人与侵权人之间根据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按比例承担责任。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的企业,须严格遵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符合特殊要求 的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等,从而降低偶发危险事故的概率,这也是法律法规科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的特殊义务。本案中,运输公司未尽日常运营安全防护职责,对危险货物运营车 辆的紧急切断阀没有定期维护、检测,交通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驾驶员、押运 员亦未采取任何紧急阻止措施,任由车载硫酸泄漏,致使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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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扩大。因此,虽交通事故是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诱因,但运输公司未依法履行 安全管理职责,且操作不当,才是导致案涉大规模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要、直接原 因,应承担环境侵权事故的主要责任,故本案确定其承担70%的责任比例。
绿色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得到彻底贯彻。环境司法 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明确环境侵权责任,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最大化 修复生态环境,对于守护绿水青山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裁判结果践行了绿色 发展理念,发挥了司法对环境保护的规范引导功能,对环境侵权者起到了良好 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提高危险品运输从业者的环保意识和规则意识,促进危险 品运输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携手共推生态文明建设的 氛围。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高飞 王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