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类推适用类案专家意见认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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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联合会诉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等环境污染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35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环保联合会
被告: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黄某国、黄某淑 支持起诉人:某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黄某淑,实际经营者为 黄某国。2013年以来,黄某国在其经营场所非法从事清洗工业树脂业务,将未 经任何处置的超标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18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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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黄某国犯污染环境罪,判 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3月,经检测技术公司监 测,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周边地下水、土壤的特征污染物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组织,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 黄某国、黄某淑承担留存废树脂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污染修复 治理费用,在《××日报》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承担 律师费用、专家意见费用、公告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某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 诉称: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黄某国等非法清洗树脂,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支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院依法调取(2019)苏05民初58号环保联合会诉 范某珠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三位专家就范某珠等清洗废树脂造成的环 境污染损害所出具的专家意见,其中关于清洗废树脂的水量计算方法意见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 2017),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为0.6~0.8,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对于滤芯、树脂 清洗作坊产生的废水排放系数取值0.8。
【案件焦点】
1.原告环保联合会诉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501600元(10580吨×130元/吨× 4倍),计算方式是否科学,依据是否充分;2.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的登记经 营者黄某淑是否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污染者应当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 承担赔偿责任。经2018年3月对案涉地下水、土壤采样监测,本案环境污染特 征污染物铜、锌含量已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已无现实修复之必要,应当按 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追究黄某国等环境侵权责任。所谓虚拟治理成本,是指按照 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即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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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以根据受污 染影响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一定倍数作为环境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值。关于 污染排放量的计算,根据租房合同、水电表抄表记录等证据,黄某国在原告要 求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2014年9月到2017年9月期间用水量为10580吨,综 合考虑类似树脂清洗案件中废水排放量为用水量的0.6~0.8的专家意见、本案 树脂清洗废水外排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黄某国关于用水量构成的答辩意见等 因素,酌定2014年9月到2017年9月,黄某国经营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清洗 工业树脂的污染排放量为7406吨(10580吨×0.7)。关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 成本及虚拟治理成本倍数的确定,根据某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及某 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案涉树脂清洗废水市场处理价格为130元/ 吨,受污染的地表水为IV 类水标准,涉案水体污染的虚拟治理成本倍数为4倍。 因此,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黄某国经营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清洗工业树脂外 排污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3851120元(7406吨×130元/吨×4倍)。
关于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的登记经营者黄某淑是否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本案黄某国作为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的实际经营者已经为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 黄某国亦认可黄某淑与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没有关系,只是用她的身份做了登 记经营者,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的员工宋某及财务王某亦反映黄某淑从未来过 昆山或未见过黄某淑,也没有向黄某淑转过钱,因此,本案环境侵权责任与纯 水处理设备贸易部的登记经营者黄某淑关联性不足,应当由实际经营者黄某国 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虽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在市 场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相关财产登记在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名下的情形,因此 纯水处理设备贸易部名下的财产亦属于履行本案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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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某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日报》上就其污染环境 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刊发前需经本院审核);
二 、黄某国承担本次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851120元、 现场留存废树脂处置费用20000元、专家咨询费用3000元、律师费用90000 元,合计3964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某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用 账户;
三、驳回原告环保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 〔2018〕10号)第七条规定,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 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 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第二条 第二项亦规定,人民法院办理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上述规定中的“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 判”“类案检索”等均涉及类推适用。所谓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针对某构成要 件 (A) 或多数彼此相类似的构成要件所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未规定而与 前述构成要件相类似的构成要件 (B)。① 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相类似 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这一法理系基于公平原则或平等原则的法律般原 则。以类推适用的方法认定、填补法律漏洞,旨在实现“等者等之”的正义要 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参照类案专家意见确定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一方面有 助于节约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 亦符合一般社会公众的法律认知和心理预期,可提升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可接 受性,维护法律秩序的公平稳定。实践中,对于待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推适

① 参见[德]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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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类案证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当考虑以下方面:
1.前提:待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损失认定方面存在证据不足问题。
损失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损失的认定 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一般而言,环境污染物具有迁移特性,环境污染的范围会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向外扩散,造成损害的扩大。同时,生态环境自身具有一 定的净化能力,能够消弭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因此,生态环境损害的 认定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及专业性,一般需要借助专业性的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 等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环保联合会并未举证生态环境损害 评估报告等证据,难以量化黄某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在本案受理之前, 法院已经审理过数起相同区域内的树脂清洗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案证据可 为本案审理提供必要的指引及借鉴。
2. 识别:待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类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相似性判断。
相似性判断是类推适用的基础及核心步骤。按照通说,相似性判断一般采 用构成要件说,即假设有类型A, 其内涵特征可概括为M1、M2、M3、M4、M5 几点,系争类型B 之内涵特征有M2 、M3 、M4 、M6 、M7几点,相互比较可知 A、B 两案之相同特征为M2、M3、M4 三点,若此三点在法律评价上对A、B 两案均具有重大意义,则可认定两案具有类似性。①经相似性对比发现,待决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类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发生在同一区域,均是清洗废树 脂外排污水的污染行为,均系使用酸碱中和及自来水水洗等工艺,外排污水中 均含有铜、锌等超标重金属,因此,本案作为待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比对 的类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相似性。
3. 核心:拟类推适用的类案证据能够提炼、归纳、抽象出具有一般性的规 范意旨。
类推适用类案证据,形式上虽是采用他案证据弥补待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证据不足之缺陷,但在根本上运用的是这些证据内在蕴含的规范意旨。类推适 用的实质是对于一个没有被法律的文义射程所涵盖到的案件,在一个更抽象的


① 屈茂辉:《类推适用的私法价值与司法运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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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上,将之与一个被法律所规范到的案件视为一个类型。①类案证据之所以 能够同时涵盖已决案件和待决案件,成为待决案件裁判的基准、依据,原因在 于其自身包含着可以普遍化的一般性原理。分析、归纳拟类推适用证据的规范 意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分析待决案件与已决类案是否具有实质意义 上的相似性的基准,也是判断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指针。在实践中,通过 纯粹的构成要件进行相似性判断可能比较困难。为此,需要先行归纳拟类推适 用证据内蕴的规范意旨,进而寻找出甚至建构出待决案件与已决类案在法律评 价层面的类似规则。因此,如果拟类推适用证据内蕴的规范意旨能够及于待决 案件,即能够建立供比附援引之“桥梁”,一般认为待决案件与已决类案的相 同点和不同点比较中,相同点更为重要。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被污染的生态环 境已自然恢复,应当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追究黄某国的环境侵权责任,通过分 析、总结类案专家意见,可以得出如下规范意旨:对于单位虚拟治理成本的确 定,应当采用市场价格法,相同或邻近地区、相同或相近生产工艺、产品类型、 处理工艺的企业或个人,治理相同或相近污染物,在相同或近似的时间段内实 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治理成本具有趋同性,构成污染治理成本参照适用的科 学性基础。在上述因素考虑中,相同产品类型、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为首要 考虑因素,相同或邻近地区为次要考虑因素,再次为生产工艺和处理工艺。在 污水排放量计算方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 规划规范》(GB50318-2017), 清洗树脂类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计为0.6~0.8。 虚拟治理成本的倍数应当根据受污染水体的类型予以区别性确定。上述规范意 旨属于适用虚拟治理法追究污染者环境侵权责任的参考性规则,能够在类似案 件中重复性、普遍性适用。
4.适用:类推证据的转移适用及结论检验。
类案证据转移适用至待决案件后得出结论,不需赘言。但需要注意的是, 类推在逻辑上是一个先抽象反思(归纳)再演绎的过程。类推的过程并非直接



① 参见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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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殊到特殊,而应是先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①类推适用中的相 似性判断是一种求同存异的判断,含有很强的价值判断或法律评价色彩,具有 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类案证据转移适用至待决案件后得出的结论,有必要从 一般社会公众认知、法理或事理的分析、利益衡量等其他维度对获得的结论进 行公正性检验和必要的修正,避免出现结论失当的情况,从而提升证据类推适 用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雨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