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正当使用抗辩的认定

——甲公司诉乙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7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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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知识产权纠纷


【基本案情)
Silk ××××0nline(即丝路××)系丙公司开发的游戏,2005年,丁公 司代理该游戏,2011年,丁公司将“丝路××”注册为商标,后将该商标转让 给原告甲公司。2013年,丙公司将该游戏运营方变更为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 司在宣传涉案游戏时,在其网站上使用“丝路×x” “丝路××R” 作为网络 游戏Silk ××××Online在丁公司代理期间的中文译名,将“新丝路××” “新 ·丝路”作为其代理的Silk ××××Online游戏的中文译名使用,并在涉 案游戏的开启、操作界面使用了“新丝路××”等字样。据此,原告甲公司认 为被告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权,被告则抗辩称其行为系商标正当使用。
【案件焦点】
被告称其使用“丝路×x” “新丝路×x” “新 ·丝路”等文字内容系正
当使用的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乙公司在中国境内运营的游戏与案外 人丁公司曾运营的游戏均为丙公司开发的 Silk ××××Online 游戏。两个公司 代理运营的游戏虽然在具体游戏介绍、角色职业及角色技能有所差异,但属于 同一款游戏即Silk ××××Online游戏的版本更迭。因此,被告乙公司在其网 站上使用“丝路××”等作为韩国网络游戏Silk ××××Online 在丁公司代理 期间的中文译名,将“新丝路××”等作为其代理的Silk ××x×Onlinc 游戏 的中文译名使用,并在涉案游戏的开启、操作界面使用了“新丝路××”等字 样,显然是对其运营的网络游戏 Silk ××××Online的中文描述性指代,相关 文字所发挥的也并非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其次,是否构成正当使用,在考虑被告涉案使用行为属于描述性使用的前 提下,还需考虑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善意。由于被告乙公司运营的涉案游戏系 丙公司开发,该游戏英文名称为Silk ××××Online,“丝路××”为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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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涉案游戏时经丙公司许可的游戏中文名称,在被告乙公司运营的涉案游戏 与案外人丁公司运营的丝路××游戏同属“Silk ××x×Online” 中文版的情 况下,被告在其网页上宜传涉案游戏时所述“乙公司旗下3D玄幻网游《Silk ××××》(即《丝路××》《丝路××R》) 国服正式命名为《新 ·丝路》” 以及在网页和涉案游戏中标注《新丝路××》,一方面是对涉案游戏与原 “Silk ××××Online” 中文版游戏承接关系的客观描述,另一方面也尽力将前后两 个运营主体进行了区分,因此被告并不具有混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使消费者产 生误认或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乙公司涉案使用行为系将“丝路×x” 等文字作为游戏中 文名称的非商标性使用,亦不具有主观过错,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 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一起涉及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商标的功能在于 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一般情况下,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会损害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实践中,除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存在 商标的正当使用,本案中,需要论述的焦点即为被告使用“丝路××”等文字 内容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正当使用的情况,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侵害。
商标的正当使用作为一种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和商标侵权人的一项合理抗 辩,必须要明确商标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和非专用权 人的合法权益、厘清商标专用权利界限,有着重要的意义。
如何认定涉案行为属于商标正当使用行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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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涉案文字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 是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 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 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 用的标识。商标的功能包括识别来源、品质保障和广告宣传,其中识别来源是 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使用人对特定图形、文字等内容有意识 地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时,即实施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 用行为时,才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中, 应将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与发挥客观既有事物指 代性作用的名称性使用行为即商标正当使用行为区分开来,避免商标意义上使 用行为认定的泛化。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独占使用商标涉及的文字或词汇,则 会使得他人对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表述受到一定的限制,造成对权利人与他人利 益以及公共利益的不平衡。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中国境内运营的游戏与案外人丁公司曾运营的游戏 均为丙公司开发的Silk ××××Online游戏,属于同一款游戏的版本更迭。因 此,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丝路××”作为Silk ××××Online在丁公 司代理期间的中文译名,将“新丝路××”“新 · 丝路”作为其代理的Silk x ×××Online 游戏的中文译名,并在涉案游戏的开启、操作界面使用“新丝路 x×” 等字样,显然是对其运营的网络游戏Silk ××××Online的中文描述性 指代,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并非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使用涉案文字出于善意,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对于商标的正当使用,还应有一定的限制,即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商品通用 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等文字,第三人不可以采 取任何方式使用,即第三人使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对己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 行描述,必须是善意的,要进行一定的合理避让,这是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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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如果第三人将他人注册商标突出使用,或者使用方式并非对已方产品 或服务客观情况、事实的描述,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则该行为依然构成 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乙公司运营的涉案游戏系丙公司开发,该游戏英文名称 为Silk ××××Online,“丝路××”为丁公司运营涉案游戏时的游戏中文名 称,且从原告甲公司及丁公司注册的商标分析,原告及丁公司应当认可“丝路 xx” 是 “Silk x×××Online”的中文译名。被告在其网页上宣传涉案游戏 时所述“乙公司旗下3D 玄幻网游《Silk ××××》(即《丝路××》《丝路× ×R》) 国服正式命名为《新 · 丝路》”以及在网页和涉案游戏中标注《新丝路 x× 》, 一方面是对涉案游戏与原 “Sik x×××Online” 中文版游戏承接关 系的客观描述,另一方面也尽力将前后两个运营主体进行了区分,故被告并不 具有混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过错。
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被告行为系对商标的正当使用,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 请求。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以商标正当使用作为抗辩主张。法院在处理 此种情况时,要结合被诉侵权人使用商标方式、主观恶意程度、是否会造成相 关公众混滑误认等方面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究竟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正当 使用行为,以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 益之间的平衡。
编写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 易珍春 郑天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