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方式所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11日 Post category:同居关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1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观点摘要案例论述 观点摘要 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马小某系马 某与薛某非婚生女。“分娩者为母”起源于罗马法“生母恒定”原则,是传统 民法和司法实践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亲子关系 的认定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 “分娩者为母”原则;对于生父的认定,则根据血缘关系确定。 案例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代孕(借腹生子), 探望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无效婚姻中处理财产问题的基本思路 在下一篇文章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认定 你可能也喜欢 律师非诉文书:同居协议 2023年7月10日 无效婚姻中处理财产问题的基本思路 2024年7月11日 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的效力问题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