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关于重大疾病 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 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 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 时不适宜结婚,可见上述三类疾病应属重大疾病范畴。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从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的真实意 思表示,参考过往婚姻家庭立法经验及从比较法角度而言,有生理缺陷不能发 生性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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