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 使……”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若仅知晓离婚事项而不清楚离婚协 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不能认定为知道撤销事由,该期间应自债权人知晓离婚协议内容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的无偿处分财产中的“无偿”进行目的解释,为“不具备对价”。离婚协议因 其调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时,应将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要 件事实与离婚关系中的涉及子女抚养等特殊事由等综合考虑,分析一方财产放弃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是否构成对价,以考量是否构成无偿处分的行为。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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