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摘要
由于女性在 家庭生活上耗费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自身的发展,而另一 方却可以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提升自身能力、发展自身事业上。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信任,对于不均等的家务劳动的付出不会予以计 较,但是一旦离婚,双方的优势、劣势就会凸显出来,利益无法平衡。所以只有重视家务劳动的价值,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体现实质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再区分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无论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较另一方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家务劳动的内容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但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家务 劳动并不局限于上述三种情形,家庭事务非常繁杂, 一切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劳动都应当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的范畴
案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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