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取得工程房产所有权的,能否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6月2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6月2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例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该优先受偿权只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限制。 案例概述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摘选或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以物抵债, 优先受偿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工程烂尾亦无竣工日期约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在下一篇文章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应付工程款项依约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施工方仍有优先受偿权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 转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取得的工程款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2024年5月21日 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