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同一事实的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可并案处理

——王某一诉保险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26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一 被告(上诉人):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二、闫某某、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王某一受雇于物业公司从事环卫工作。2018年1月16日,王某一在工作 时无明显诱因突然头懵后摔倒受伤。同日,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天,被诊 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头皮挫伤、消化道出血、脑萎缩、脑 梗死,花费医疗费4241.53元,其中个人负担1533.9元。同年1月17日,到 医院治疗,住院19天,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右额叶、左颞 叶及左小脑半球)、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右侧 基底节区脑梗死,花费医疗费31303.17元,其中个人负担17552.17元。同年3 月14日,到医院治疗,该医院以“急性脑血管病”收入院。住院13天,被诊 断:脑梗死、左枕顶骨折恢复期、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花费医疗费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153

7699.35元,其中个人负担1919.92元。2020年10月22日,王某一自行委托 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同年10月26日,司法 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1.王某一颅脑损伤后软化灶形成构成十 级伤残;2.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支付鉴定费2080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1日,物业公司为包括王某一在内的员工在保险公 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每人 伤残赔偿限额550000元;每人停工留薪补偿金赔偿限额100元/天;每人医疗 费赔偿限额50000元等。该保险单备注:本保单医疗费用免赔100元后100%赔 付等。
【案件焦点】
1.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正某一的损失如何认定;3.保险 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数额。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一在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务中因无 明显诱因突然头懵后摔倒受伤,王某一和物业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有 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于 工某一的损失,法院核定,医疗费19086.07元;误工费2640元;护理费4800 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67726.4元;鉴定费208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计99632.47元。按照责任比例,物业公司应赔偿
59779.48元。物业公司为包括王某一在内的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向王某一支付赔偿款。因此, 保险公司应在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为40635.84元;在停工留薪补偿金赔 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584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扣除免赔100元外支付赔偿 款11351.64元,计53571.48元。扣除理赔款,剩余6208元,由物业公司赔 偿。保险公司抗辩,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对应的系数3%承担,因其提供的证 据不充分,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王某一放弃要求王某二、闫某某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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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请求,系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
一 、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一医疗费、误工费、伤 残赔偿金损失共计53571.48元;
二、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工某一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 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08元;
三、驳回王某一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接受劳务时,往往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以减 轻自己对提供劳务者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自身受 到损害,因接受劳务一方未及时赔偿提供劳务者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在提起诉 讼时为保证自己的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或赔偿, 一般将劳务者和保险公司同时 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提供劳务者同时起诉接受劳务者和保险公司存在两种 不同的处理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能合并处理。提供劳务者同时起诉接受劳务 者和保险公司,因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纷,属实侵权法律关系,而接受劳务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属


于合同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不同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因此不能合并处理。第二种观点是可以合并处理。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 方之间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而接受劳务一方与保 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因纠 纷所依据的事实基于同一事实,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合同 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而接受劳务一方作为投保人,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但其投保的目的是减轻自己对提供劳务-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认可投保雇 主贵任险的方式予以实现。且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评判,可谓“双 羸”,不仅减轻了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赔偿责任,还保障了提供劳务一方的 利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是案涉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和保 险事实基于同一事实,合并处理不仅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保 险公司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更能充分地了解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受 伤的事实经过、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况;二是接受劳务一方在保险 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减少自己本该对提供劳务者一方承担的赔偿数 额,并通过保险的保障功能及时赔偿提供劳务者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化 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也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
编写人: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李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