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已足额给实际施工人,其他未付款被挂靠人没有支付义务。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0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0日 裁判观点: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工程款均系被挂靠人出具委托书直接支付给了挂靠人,被挂靠人不欠工程款,也未收取质保金,不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579号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你可能也喜欢 合作合同一方诉请投资回报款,对方可以反诉交付工程资料吗? 2024年4月24日 中途退场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约定的最后支付之日起算 2024年5月28日 装饰装修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