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7日 裁判观点: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标签: 合同相对性,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认定与工程款的承担责任 在下一篇文章如发包人未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你可能也喜欢 在约定的支付期限之前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25日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2024年4月24日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而转移,行使期限自合同解除时起算6个月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