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认定与工程款的承担责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7日 裁判要旨: 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总承包人名义施工,并不影响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构成实际施工人请求总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法律障碍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004号 Tags: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借用资质挂靠的施工方,能否越过被挂靠人,直接要求总包方支付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2024年5月10日 挂靠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能要求被挂靠人退还吗? 2024年5月7日 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购买施工材料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向谁主张? 202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