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认定与工程款的承担责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7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 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7日 裁判要旨: 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总承包人名义施工,并不影响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构成实际施工人请求总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法律障碍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004号 标签: 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 挂靠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借用资质挂靠的施工方,能否越过被挂靠人,直接要求总包方支付工程款? 在下一篇文章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你可能也喜欢 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截留工程款,应否向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4年5月6日 工程烂尾亦无竣工日期约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2024年6月2日 商品房买受人如何主张优先权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