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的“名义开发商”应当与借用资质的“实际开发人”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Ⅰ.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并不排斥名义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本案例中挂靠人同意被挂靠人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Ⅱ.出借资质的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发包人基于其出借资质签订合同的事实,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借用资质者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Ⅲ.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