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一方并非发包方,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非指对外关系。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律师刘永升;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合同相对性,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合同一方诉请投资回报款,对方可以反诉交付工程资料吗? 在下一篇文章违法发包工程,应对农民工劳务费负连带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挂靠施工情况下发包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2024年5月6日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024年5月20日 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