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一方并非发包方,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3日 Post category:工程款类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3日 目录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非指对外关系。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律师刘永升;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Tags: 合作开发, 合同相对性, 连带责任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合同一方诉请投资回报款,对方可以反诉交付工程资料吗? 在下一篇文章违法发包工程,应对农民工劳务费负连带责任 你可能也喜欢 承包人怠于结算工程款劳务费的,可判其先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2024年4月17日 发包人是否知晓挂靠,均不能仅以挂靠关系而否定挂靠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2024年5月6日 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