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一方并非发包方,是否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各方是按照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非指对外关系。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律师刘永升;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