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商品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内容为前提。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5月1日 Post category:建设工程合同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5月1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协议中约定由投资公司对外自行结算,双方在履行中亦多次明确约定了售楼款给付时间、给付数额、给付方式,并未约定以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故本案开发公司同时履行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合作开发, 履行抗辩权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合作开发建房,建造房屋完成时也不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下一篇文章以暗股形式参与建设,约定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该隐名投资协议有效 你可能也喜欢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及利润分配的属于合作建房。 2024年4月24日 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认定与工程款的承担责任 2024年5月7日 无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