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商品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内容为前提。

裁判要旨

协议中约定由投资公司对外自行结算,双方在履行中亦多次明确约定了售楼款给付时间、给付数额、给付方式,并未约定以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故本案开发公司同时履行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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