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周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周甲 第三人:周乙
【基本案情】
周甲系周乙父亲。张某与周乙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3月27日登记 结婚,2016年2月28日生育一女周丙。2019年7月9日,周丙在一处养殖地 鱼池(以下简称涉案鱼池)内落水,后因溺水抢救无效身亡。依据张某与周甲 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勘验情况,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一、事件经过。 2019年7月9日,周甲将周丙带至涉案鱼池,后周丙掉入涉案鱼池,周甲发现 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周丙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经公安机关侦查,本案不 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二、关于周丙的日常监护情况。双方陈述,2018年7 月以后,张某和周乙带着周丙居住在某宅基地,周甲夫妻二人居住在涉案鱼池 旁的平房内,周甲夫妻二人会经常过来帮忙照看周丙,有时也会带着周丙去涉
案鱼池。张某与周乙未向周甲夫妻二人支付过看护孩子的报酬。三、关于涉案 鱼池的情况。涉案鱼池由周甲长期承包经营,无栅栏等任何防护措施,涉案鱼 池旁建有平房,周甲夫妻二人长期在此居住,平房外有一个小院,小院东侧紧 挨涉案鱼池,小院东侧砌有围墙,但未砌满,从小院东侧及小院大门均可行走 至涉案鱼池。据周甲陈述,小院的大门常年不关,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关。
在派出所2019年7月9日的询问笔录中,周甲陈述:我带我孙女来鱼池承 包地内,我把她带进承包地内小院房屋里,我去院外面墙边上摘了点豆角,然 后我就在院里门口掰豆角,过了10分钟,掰完豆角,我就回屋了,才发现我孙 女不见了,之后在鱼池内发现孙女已经溺水。
张某认为,发生事故当天,周甲将孩子一个人放到没有防护的涉案鱼池旁 边,周甲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案件焦点】
周甲有无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周甲具有保护周丙人身安全的 义务。第二,周甲对周丙的监护存在一定过失。涉案鱼池旁未设立任何栅栏等 防护措施,其作为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应当对此尽到注意防范义务,但周甲外出 10分钟后才发现周丙不见了,应当认定其对孩子的看护存在一定过失。第三, 周甲的过失程度尚未达到构成本案侵权责任之标准,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并非一般的侵权关系案件,家庭成员之间以水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求彼 此之间互帮互助互爱,对彼此的行为应有一定的宽容,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 行为不能适用一般侵权责任中对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而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本案中,考虑农村地区周甲长期的周边生 活环境,对周甲不应给予过度的苛责和非难。周甲长期生活在涉案鱼池旁,而 农村地区该类养殖鱼池大多未设立栅栏,养殖户通常在鱼池旁自搭平房居住。 本案事故发生时,已近中午,周甲出于要准备午饭的需要独白去院外摘菜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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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为虽有一定不妥,但尚属情有可原,故本案周甲虽存在一定过失,但尚未达到 重大过失之程度,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考虑双方利 益平衡关系,同时也希望借助本案以法律的视角,明确监护人和临时受托监护 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经济收入、必要的经 济支出和负担等因素后,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周甲给付张某30000元补偿款。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周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补偿款30000元; 二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近亲属在看护未成年人过程中,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 的侵权贵任归责原则。
当前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护孩子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类近亲属之间产生的 诉讼纠纷,极易受到社会各方普遍关注,处理不当可能影响整个家庭甚至社会 关系的和谐稳定。面对立法的缺位,裁判者要尽力在法理与情理的矛盾冲突中 作出衡量和抉择。本案例中,承办法官希冀传递了两点信息:第一,从保护未 成年人的角度,无论看护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应当明确看护人具有保护被管 理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即看护人的义务不因其是否有偿而有所区别;第二,从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包容与关爱的角度,对亲人之间侵 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较–般侵权案件更为严格的标准。
首先,关于亲人之间照看孩子所成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并未就委托事 宜及责任事项进行详细协商,但基于近亲属之间的日常生活习惯或惯例,本案 中张某夫妇将孩子委托给周甲夫妇看护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委托监护关系, 这种关系的内容就包括保护被管理人的人身安全。对于受托人来说,其应当尽 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从一个普通管理人的角度出发所应当尽到的谨慎 注意义务。
一、一般侵权责任纠纷 17
其次,关于看护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要侧重家庭成员之间关 系的特殊性来综合考量看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若撇开家庭成 员之间的关系,从一般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来看,周甲将年仅3周岁的孩子带 入涉案鱼池旁搭建的平房内,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应当认定其对孩子 的看护存在过失,即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主观标准。但本案并非一般的侵权关 系案件,本案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特殊身份关系的一种特殊的侵权关系。家庭 成员之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求彼此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同时对彼 此的行为应该要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一 般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这一裁判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 百一十七条中新增加的有关无偿搭乘人损害的赔偿规则是一致的,即法律对于 互帮互助等传统美德必须加以弘扬。本案同理。因此,在认定看护人是否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上,应当适用比一般侵权案件更为严格的标准,本案中即使周甲 存在过失,也不宜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由看护人适当弥补法定监护人的损失, 符合公平责任原则和社会公平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 无过错,按法律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法院根据社会公平的观念, 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 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综上,本案在适用侵权责任归责标准上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的衡平,以及 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有一定的引导 作用。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李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