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中,权利人与部分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放弃原判申请执行权并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法院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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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法院判决刘某、牛某分别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8万余元。宣判后、送达前,刘某死亡。判决生效后,周某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周某撤回了对刘某妻、子而未撤回对刘某父的再审请求。审理中,0187第二编责任承担编一般规定赔偿协议经调解,牛某自愿另行向申请再审人周某支付赔偿金10万元(已履行),周某自愿放弃一审判决确定的其余民事权利,并向法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①再审程序中,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权利人可与部分债务人达成全案和解协议。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应以各方当事人共同达成调解协议为前提,权利人与部分义务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以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本案中,刘某父未参与调解,亦无必要参与调解,要求其参与调解徒增其讼累,故本案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可以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方式结案。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周某与牛某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实践性合同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当事人亦不能依该协议提起新的诉讼。为防止履行和解协议时发生争议,应要求债务人当即履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裁定准许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原判的全部效力同时恢复,通常情况下,应裁定恢复原判决执行。民事判决执行力是指以强制执行实现给付判决所宣告给付义务效力。民事强制执行启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即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原则,法院移送执行为例外。强制执行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民事权利,但权利人是否要求实现这一权利,取决于权利人自主意愿。权利人可主张权利,亦可选择放弃权利,此亦系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具体体现,故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当事人不主动提出申请的,执行程序一般不会启动。执行力虽系给付判决一个基本属性,但应然执行力转化为实然执行力一般需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案件执行;在再审程序中,权利人亦可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放弃申请继续执行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当事人放弃申请执行权是其处分行为,并非司法裁判行为,故在裁定书主文中不宜有“原判不再执行”等内容,应在案件事实中予以叙明。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裁定生效后,执行法院可凭此终结原判执行。
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提字第00031号“周渡江与刘涛、石光海、徐利华、刘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从本案看再审程序的三个盲点及其处理》(代贞奎、何小兵,重庆五中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实务研讨》(201402/48:203);另见《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当然恢复原判决执行——重庆五中院裁定周渡江申请再审案》(代贞奎、何小兵),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4022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