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陈某芬等诉老年公寓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9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某芬、陈某诒、陈某新 被告(被上诉人):老年公寓
【基本案情】
亡故者陈某音,生前系肢体四级残疾,其父母已于2013年相继去世,原告 陈某芬、陈某诒、陈某新分别系死者陈某音的姐姐、哥哥、弟弟。2013年11 月19日,陈某诒(丙方)作为住养老人陈某音(乙方)的监护人与被告(甲 方)签订《老年公寓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陈某音入住被告处养老。上述入 住协议书签订后自陈某音正式于被告处养老。2017年1月13日,被告处护工 为陈某音洗澡,其间陈某音从洗浴椅上滑落,经护工询问其本人反馈无碍。同 日,陈某诒来被告处探望陈某音,被告告知其当日为陈某音洗澡时从洗浴椅上 滑落的事实,陈某诒看望陈某音时也未发现异常。2017年1月17日14:00左 右,被告发现陈某音出现不适,致电陈某诒告知情况,并派工作人员陪同陈某 音就医,陈某诒随后亦赶到医院。陈某音送医后即被施行抢救治疗,入院诊断 为创伤性肝破裂,颅脑外伤性智能障碍,后因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31日死


亡,死亡原因为创伤性肝破裂、营养不良。
【案件焦点】
1.陈某音在洗澡时是否摔倒;2.摔倒是否导致陈某音创伤性肝破裂; 3.创伤性肝破裂与陈某音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和解协议能否 撤销。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陈某诒与护工蒙某群电 话录音、护理部交班本、探视登记表及原、被告陈述等,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2017年1月13日陈某音在洗澡时因被告护理不当发生摔倒甚 至摔伤的事实成立。2017年1月17口,陈某音出现不适,被告处工作人员及 时通知家属,并安排护工陪同将陈某音送医救治,在此过程中,被告已尽到对 陈某音的照护职责。原告主张被告处护理人员与老人配比不足且不应安排女护 工为老人洗澡,但并未提供现行有效规定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陈某音入院诊断为创伤性肝破裂,暂且不论究竟系创伤性肝破裂抑或肝 挫伤,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陈某音滑倒坐地与创伤性肝破裂间存在因果关系, 创伤性肝破裂究竟是外伤还是陈某音自身基础性疾病抑或其他原因造成,难以 认定。若陈某音因洗澡摔倒且伤情严重致肝创伤性破裂,则陈某音当日并无不 适,直至五口后才因不适送医救治,似乎亦有违常理。最后,关于创伤性肝破 裂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关系,根据某区医学会意见书分析可知,创伤性肝破裂后 诱发应激性消化性溃疡可能性大,存在患者最终因呕吐物引起窒息死亡的可能, 故考虑肝创伤性破裂出血导致死亡的依据不足。根据某市医学会意见书分析可 知,医方诊断肝挫伤有依据,而死亡原因分析中有关肝破裂出血,医方的诊断 依据并不充分。从两级医学会意见书可知,两级医学会一致认为创伤性肝破裂 出血致陈某音死亡依据不足。陈某音遗体于2017年2月6日火化,未行尸体解 剖,具体死亡原因无法通过尸检确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贵任提供 证据。原告未能对上述因果关系提供证据证明,由此产生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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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果由原告自行承担。另,原、被告经本院主持,已在(2017)沪0115民初 33589号达成和解协议,接受赔偿款进而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请求 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法无据。
另外,原告请求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 或者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时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以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原、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 据,本院评判如下:首先,原、被告经本院主持,在(2017)沪0115民初 33589号两度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该案双方 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可知,原、被告第一次达成和解协议时,原告就以赔偿金额 过低等理由反悔,经本院再次主持,原告经慎重考虑后,再次达成和解协议。 历经反复两度调解,由此可知,原告系经慎重考虑之后,才与被告达成和解协 议、接受赔偿款进而撤诉。其次,两级医学会意见书系医学会对医方在患者陈 某音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目的在于认定医方是否存 在医疗过错,并未对陈某音创伤性肝破裂或肝挫伤成因作出鉴定,也未对创伤 性肝破裂或肝挫伤与陈某音死亡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作出鉴定。 反而,从两级医学会意见书分析意见可知,认定创伤性肝破裂出血导致陈某音 死亡的依据不足,同时,某区医学会指出,由于陈某音未行尸体解剖,具体死 亡原因不详。因此,原告基于自身对医学会意见书分析说明的主观理解,主张 创伤性肝破裂或营养不良造成陈某音死亡,本院不予认同。本案原告起诉依据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除两级医学会意见书及(2017)沪0115民初96447号民事判 决书之外,与(2017)沪0115民初33589号案件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均无不 同,本院对于两级医学会意见书效力及适用范围在前文已有评述,此处不再赘 述。原告以其对医学会意见书的主观理解作为其对2017年原、被告达成的和解 撤诉协议产生重大误解,依据不足。在(2017)沪0115民初33589号案件中原


告亦无证据证明上述第一项争议焦点因果关系的成立,故其出于自身对诉讼风 险等因素考虑自愿达成和解撤诉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事由。最后,原告以 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无论从原告知晓两级医学会意见书之日抑或2018年12 月28日本院作出(2017)沪0115民初96447号民事判决书之日起算直至原告 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三个月,原告享有的撤销权消灭。综上,原告申请撤销 原、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原告自愿撤回医疗备用 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 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 不予支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 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芬、陈某诒、陈某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芬、陈某诒、陈某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认 定是否存在违法之处?二、被上诉人有无导致陈某音死亡的侵权行为?三、和 解协议能否撤销?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了两位诉讼代理人的劳动合同以 证明与被上诉人的关系,现其又在二审中对于身份关系做出了合理解释,被上 诉人法定代表人亦在场确认,故代理人资格无瑕疵,可予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三,一审法院已用较大篇幅详细论述,理由正确,本院 予以认同。上诉人诉称的上诉理由与一审时意见一致,二审中也没有提供新的 证据加以证明,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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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 、事发过程无法精准还原时如何综合判断事发原因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监控设备应用的普遍化,监控录像为还原事发过程发挥 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案件因事发场所周围缺少监控设备, 或因受害人客观上无法保留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未能充分举证,给法官查明案 件事实增加了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需要综合运用当事人陈述、现场 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并结合其他书面证据、证人证言、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 综合判断,尽量还原事发经过。本案中,事发经过、死亡原因两者均是法官需 要审查认定的事实。关于事发经过,事发地点在养老公寓的浴室,属于私密性 很强的场所,原、被告对事发经过各执一词,综合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养 老公寓护理人员证人证言、死者家属在摔倒发生后死亡前对摔倒事件反映,可 以认定死者当日洗浴时发生了从洗浴椅上滑落摔倒在地的事实,但并不足以认 定死者摔倒、摔伤甚至因摔倒导致创伤性肝破裂的事实。
二、多因一果造成的死亡后果中如何综合判断有无过错、过错比例
原告以死亡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死者死因及被告对死因是否有过错系 法官需要审查的内容。关于死亡原因审理难点:1.死者遗体早在死亡后即已火 化,基础性疾病、病史资料复杂,既缺乏鉴定条件死者家属又缺乏鉴定动力, 在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精准判断死因的情况下,本案中应如何认定死者死亡原因 及被告在提供住养老人管理服务中的过错。2.医疗纠纷中两级医学会鉴定意 见,与认定死者死因关联性和区别性如何甄别,厘清死亡原因。
三、住养老人及其监护人与养老公寓签订的入住协议书、风险确认书、告
知书效力如何认定
在养老公寓已经以口头、书面等多种方式警示、告知住养老人及其监护人 住养老人已经属于高龄危险状态,极易发生摔跤风险造成受伤甚至死亡等后果, 甚至养老公寓希望解除住养协议,劝退老人,但老人家属执意住养,甚至为此



一、一般使权责任纠纷 13

自愿签订告知书、承诺书等自愿免除养老公寓责任,则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对 上述协议等效力如何认定,是否可以据此免除养老公寓责任?如果不能免除, 遇到完全失能失智老人,养老公寓在无法劝退之下,如何保护养老公寓利益? 可否以不符合约定住养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要求入住老人退出养老公寓?上述 疑问目前仅能结合具体案例自由裁量,但是出于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以上问 题亟待立法统一规范。
四 、如何认定养老公寓对住养老人尽到照顾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利 益如何平衡以利于养老公寓行业健康、良性、持久发展
人口老龄化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越来越多的老人住 进了养老机构,而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发生意外,引发纠纷的事件,也呈上升趋 势。反思我国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纠纷不断的现状,一方面养老服务合同在民法 典合同编中无专门规定。另一方面,在老年人与养老机构双方关系中,老年人 不懂合同的重要性,机构一方不重视合同,以至于双方都忽视合同。笔者认为, 未来立法中应为养老服务合同设定专门规范,确立其为有名合同,明确其所适 用的法律规则。养老服务合同在合同性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都具有不 同程度的特殊性,在设定规范时应考虑到这些特殊性。在法律文本上,将养老 服务合同有名化,明确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弥补现有合同类型难以涵盖的空缺; 在实践中,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减少法官因参照适用类似合同或 规定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总而言之,将养老服务 合同有名化,在明确养老机构与老人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 障并促进机构的服务质量,促进养老公寓行业健康、良性、持久发展。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韩伶韩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