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联合开发协议有关 “双方各分50%利润,风险共担”约定,应认定实业公司和开发公司 对本案项目均有对等投资义务。在此情况下, 开发公司要求实业公司给付为其垫付的前期投资款及利息无合同依据,请求应不予支持。至于实业公司和开发公司在履行联合开发协议 过程中对项目实际投资问题,此节只对双方合作开发终止后的清算行为有实际意义,由于本案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协议,因此判决继续履行,驳回双方诉请。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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