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杨某杰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杨某杰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饲料经销商张某给杨某杰推销过某品牌饲料。2019年8月30 日,张某通知高某给杨某杰送货260包某品牌饲料(25kg/包)(实际为259 包),杨某杰于收货当天在高某出具的提货单上签字。收货一周后,杨某杰试 喂之后感觉饲料质量不好,便立即微信联系张某要求退货。张某在了情况后, 与高某交涉,高某一直未处理此事。之后,杨某杰再次要求张某将饲料拖走, 张某将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发给杨某杰,但此事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杨某杰 再次联系张某,张某联系案外人杨某林、陈某武两人将杨某杰家中剩余饲料全 部拖走,杨某杰向张某支付了已使用饲料的货款。之后,原告高某向被告杨某 杰催讨饲料款未果,由此酿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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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焦点】
仅持有提货单能否认定原、被告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张某让高某给杨某杰送饲料, 杨某杰在收到饲料后,在供货人的提货单上签字,该提货单是杨某杰确认收货 的一种凭证,不是与高某建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仅此无法证明其认可与供 货人高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高某仅提供提货单,也不能完全证明原、 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杨某杰提交的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 录音表明,张某在杨某杰的一再催促下,赎回末使用的饲料并收取杨某杰已使 用的饲料款,从该行为看,杨某杰与张某之间就本案所涉货品(饲料)存某种 权利义务关系,经核实,被告杨某杰与张某就本案饲料存在买卖关系,张某是 供货方,杨某杰是买受方,高某与张某之间就案涉饲料在先也存在买卖合同关 系,张某在核定利润后,加价再卖给杨某杰,即高某是供货方,张某是买受方, 杨某杰是张某指定的收货人。故此,认定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杰之间的买卖关 系不成立,对高某主张被告杨某杰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买卖合同关系是现在社会中老百姓经常会接触到的一种法律关系。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买卖关系发生的范围相当广泛和普遍,为了交易的便捷性,有 些买卖合同关系并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也无法及时结清,而是在买方收到 货物后向卖方出具提货单或在结算清单中签字确认,双方基于对货物清单的认 可及对对方的信任在事后进行结算。但在收货人内心是否认识到送货人即出卖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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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人,即收货人与送货人之间是否达成心理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很难从证 据中体现。这就对买卖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回到本案中,被告认为与其 构成买卖合同的系案外人,而非原告,原告仅仅提供提货单就只能证明被告认 可收到原告的送货,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 对性,高某无权直接向杨某杰主张买卖合同的货款。
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很多未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卖关系,最常见的就是超 市购物,根据平常生活经验,购物小票、发票均能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但一般这是针对即时结清买卖关系,对于不能即时结清货款的买卖合同关系, 应该审慎对待双方的结算凭证,明确对象、种类、数量、金额。否则无法保证 自己行使合法权利。
编写人: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杨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