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0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 裁判要旨 对无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利益分配上应综合考量,防止无效裁判带来不良社会导向,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概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虞城县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以物抵债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农村房屋买卖,符合善意取得的可认定受让人享有所有权 在下一篇文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你可能也喜欢 收益未约定,本约合同未订立,双方无责,定金应退 2024年4月5日 挂靠人不能依据《建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2024年5月6日 开发商将房屋认购书确定的商品房转卖他人,属违约应担责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