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车辆买卖合同定金罚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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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张某诉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96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被告(上诉人):汽车销售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0日,原告张某到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4S 店购买汽车,经销 售介绍,就购入汽车一台签署书面《购车意向书》,协议中双方详细约定了买 卖标的和价款,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SUV 一辆,总价格为人民币859900 元,定金为148200元。购车商谈中,被告销售人员称提车时间等待其通知,同 时建议原告加装设备。原告根据销售人员的推荐,就购车专属定制事宜双方在 协议书约定该款车型为:“专属定制,外观宝石青,内饰松露褐色14500元,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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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套装9000元,舒适进入8300元,M 高性能卡钳6500元,整体主动式转向 14600元,车门自动吸合7500元,星空车顶10500元,杯座(带冷热功能) 3100元,前排舒适座椅15000元,前排座椅电动腰撑3100元,高级香氛4500 元,主动巡航9300元,全彩平视显示系统16800元,手势控制系统3500元, 21寸轮毂,Y 式轮辐741型双色12000元,棕色高光细纹高级木饰条0元,共 计138200元,价格待定,全款,车无质量问题,定金不退。”2021年7月21 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购车定金人民币148200元。此后,原 告多次催促被告交车,但被告销售人员搪塞要求原告耐心等待,待可提车时将 另行通知。但至2021年1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称,该款型的车辆已经停产, 确定已无法交付,并要求原告换购其他型号车辆。原告认为,涉案协议书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购车定金后,依据协议约定,被告负有 交付车辆的义务。现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车辆停产,无法再履行购车协议并 交车,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96400元。同 时,被告逾期返还双倍定金的,还应赔偿原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故诉至法 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合计人民币296400元;被告赔偿原告 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296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5日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焦点】
定制车辆买卖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下,买受人可否要求出卖 人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张某的合同义 务为支付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义务为交付车辆。虽然涉诉《购车意向 书》中并未载明车辆交付时间,但自2021年7月21日至今,汽车销售公司均 无法明确具体的交车时间,致使张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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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147

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 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涉诉购车意向书及收据均载明张某交付的148200元为定 金,现汽车销售公司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张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汽车 销售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于张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 2964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某定金 共计2964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定制车辆即根据用户需求对车辆诸如内饰、座椅个性化需求进行定制的车 辆,不同于量产车,定制车辆的交付时间较长,在定制车辆买卖过程中,若买 卖双方对于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买方就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车辆,若 就交付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 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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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 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基于定制车辆的特殊性,买受人应当 给予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合理期限内,出卖人仍旧未能交付车辆或者明 确表示无法交付车辆,应当认定为出卖人违约。本案中,原告系购买的定制车 辆,原被告双方签订购车意向书,对于车辆定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 向被告支付定金,但双方未约定车辆交付时间。后双方就履行期间一直未能达 成一致,被告无法明确交付时间,被告在与原告的沟通过程中亦表达出车辆可 能存在无法交付的情况。诉讼中被告亦明确表示车辆已经停产,无法交付,故 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合同的履行与否 与该定金的得失有关,使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积极而适当的履行债务, 发挥其担保作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车辆定制合同中,因涉及专属定制部分,出卖 入为防止将定制订单提交厂家生产后,因等待周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买受人不 接收车辆、不支付车款,通常会要求买受人缴纳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在 定制车辆生产完成并进行交付时,再将定金抵作价款。但是若出卖人未能按时 交付车辆或者交付车辆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卖人应 当向买受人返还定金。故车辆定制买卖合同中定金罚则的适用,首先要考虑的 是定金数额是否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其 次要考虑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买 受人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出卖人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 经核算,原告缴纳的定金并未超过合同标的的20%。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履 行交付义务,同时亦明确表示车辆停产,无法交付,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故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刘蓉蓉